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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记录与归档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条是2021年行政处罚法新增加的内容。行政处罚可能需要接受复议机关的复议和法院的审查,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与公正,行政处罚的全过程都应当依法记录并归档保存。根据实际情况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第八条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记录与归档

【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释义】

本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记录与归档。

本条是2021年行政处罚法新增加的内容。行政处罚可能需要接受复议机关的复议和法院的审查,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与公正,行政处罚的全过程都应当依法记录并归档保存。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和音像,也可以采取数据电子方式,但不能仅仅采取数据电子方式。记录的主要阶段包括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和执行。

海警法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海警机构询问、讯问、继续盘问、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等执法活动,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询问、讯问或者有其他不宜在办案场所进行询问、讯问的情形除外。

海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海上维权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的规定】

3.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实现全过程记录,并实现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根据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做到行政执法活动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执法案卷和执法文书要素齐备、填写规范、归档完整。

根据实际情况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并完善。

对于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严格依法依规归档保存,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推行“一户式”集中储存;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和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建立并有效运行。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以下称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一体化在线平台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组成。

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办事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办事材料;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

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办事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十条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电子证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以及政务服务数据安全涉及电子认证、密码应用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三)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

(四)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的规定】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烦琐、不切实际。

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工作目标。

“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七)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要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司法部负责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参照该标准,结合本部门执法实际,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参考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八)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

(九)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十)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十一)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十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十三)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十四)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十五)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十六)推进信息共享。完善全国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全国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认真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权责清单信息、办案信息、监督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全国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十七)强化智能应用。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聚焦争议焦点,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农业农村部《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农渔发〔2020〕27号)的规定】

第八条 渔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或者影像如实完整记录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勘验)、行政强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过程,并及时归档保存,做到可回溯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法〔2020〕4号)的规定】

18.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文字和音像记录,确保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研究制定财政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在水上办理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归档保存。

【《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

(二)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行为进行记录,并对记录内容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采用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的,要结合各自的执法实际,制定完善各类执法行为的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并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汇总制作部机关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汇编。

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于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做音像记录。对于需要音像记录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记录执法行为。对于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或者社会关注度高、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要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规定制作成案卷归档、保存。以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将存储载体归入案卷,或者以书面文字形式载明其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转移存储设备中的存储位置,并将有关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书面说明归入案卷。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局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执法记录,因舆情应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公开执法记录,或者其他单位请求调阅执法记录的,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程序公开或者调阅。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自然资函〔2019〕341号)的规定】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

(一)记录主体。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部有关司局、派出机构是记录主体,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记录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

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以及在部机关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

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部有关司局、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三)适用范围。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2.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3.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

4.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四)记录内容。

1.行政执法行为启动环节。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受理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启动事由、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2.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

3.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处理意见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承办机构审核过程及领导决策意见,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者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审核决定的最终结果。

4.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送达时间、内容和方式,留存书面公告。

(五)记录要求。

一是合法规范记录。部有关司局、派出机构应当制作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做到文字和音像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如因执法受阻挠或天气恶劣、设备故障、存储空间不足、电池电量不足等因素中止记录的,应当在重新记录时对中断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补充说明。

二是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三是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探索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

4.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以及执法时间、地点、对象、事实、结果等做出详细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的规定】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不同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情况、执法环节,通过合法、恰当、有效的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规范记录内容

1.文字记录。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全过程及内部审批全流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参照《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制作环境行政执法文书模板,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2.音像记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停业关闭等涉及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因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隐蔽录音录像的,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妥善保管储存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规定形成案卷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有源可溯。案卷内的音像资料,应编号并备注摄录内容,不得故意毁损、擅自修改删除或者剪辑拼接。音频资料应视情况备注对话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主要对话内容。

(三)加强制度建设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设备配备、使用规范、适用范围、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等要求,强化对全过程记录的刚性约束。

【《工业和信息化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暂行实施方案》(工信部政〔2019〕93号)的规定】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推行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将执法文书作为基本的记录形式,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简明扼要记录执法过程。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财物清单等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签字,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部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执法实际,研究制定部系统执法文书制作指引、格式文本和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2.规范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根据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环节,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记录执法过程。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易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启动音像记录后对执法部门、人员、事由、时间、地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在音像记录形成后以文字形式作简要说明。

3.发挥记录作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是对具体行政执法活动的客观记录,是部系统内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和执法监督机构要将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综合应用到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法治宣传、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等方面,及时发现和改进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防范行政执法风险。

4.严格管理使用。对于形成的执法过程原始记录,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剪辑、删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过程原始记录不主动公示。形成音像记录后,执法人员要及时导出,避免覆盖、毁损。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将执法案卷和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8〕54号)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执法事项,其他执法种类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另行规定。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以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逐步实现执法数据电子化采集和音像记录等全面普及。

第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订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制度。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指导执法人员规范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记录方式及要求

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和电子数据采集等形式。

执法文书制作指采用纸质(或电子)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其他纸质(或电子)文件对执法过程进行的书面记录,包括手写文书、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书和信息系统打印文书。

音像记录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

电子数据采集指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记录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包括信息填报和网上运行等产生的数据记录资料以及据此生成的汇总数据和统计表等相关数据文件。

第九条 执法文书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要求制作执法文书。

第十条 音像记录是执法文书制作和电子数据采集的有效补充。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在执法文书、信息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证据保存、举行听证、强制措施、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电子数据采集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要求进行记录,数据填报内容应当与执法文书相一致。

第十二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包括执法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执法内容,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或相关内外部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相关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现场证据,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张贴公告,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固定场所音像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监控地点、起止时间及相关事情经过等内容。

音像记录反映的执法过程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遇有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应当按保密权限和规定执行;因天气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记录。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报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一并存档。

第三章 记录保管、归档及调取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执法过程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保存,不得由经办人员自行保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的,需经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延期移交。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项办结后,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资料整理成案卷后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各类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纸质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参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执行。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

第十八条 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由执法人员报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将其复制后提供,并对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章 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设备设施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检查结果作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重要考核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稽查,对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开展抽查工作,稽查结果应当纳入考核评议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对应当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或丢失记录,影响案件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剪接、删改、损毁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

(三)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加强执法控制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案卷类别划分为:

(一)税务稽查立案查处类(以下简称立案查处类);

(二)承办税收违法案件异地协助类(以下简称承办异地协助类);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类(以下简称重案督办类);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第三条 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 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

第五条 对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和事项,稽查局应当建立税务稽查案卷,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纳入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其他记录等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应当装入临时税务稽查案卷,填写文件材料交接清单。文件材料交接清单应当编写目录,注明序号。(www.xing528.com)

第六条 立案查处类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选案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交办函等;

(二)检查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税务稽查报告、纳税人自查报告材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

(三)审理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证材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

(四)执行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查补税收款项完税凭证等;

(五)其他应当归入立案查处类案卷的文件材料。

稽查局选案部门在选案时,根据税务稽查对象,建立立案查处类税务稽查案卷;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收集本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并按照规定移交下一工作环节;审理部门在结案后60日内整理、装订、归档。

第七条 承办异地协助类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异地协助事项接受的相关文件材料,如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等;

(二)异地协助事项办理的相关文件材料,如税务检查通知书、现场笔录、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三)异地协助事项办结的相关文件材料,如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等;

(四)其他应当归入承办异地协助类案卷的文件材料。

承办异地协助事项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协助方稽查局)承办具体事项的部门,根据协助事项涉及的对象,建立承办异地协助类税务稽查案卷,收集相关文件材料,在异地协助事项办结后60日内整理、装订、归档。

协助方稽查局发现协助事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承办具体事项的部门应当将承办异地协助类税务稽查案卷移交选案部门,立案后并入立案查处类案卷管理。

协助方稽查局应当将取得的证据材料原件保留在税务稽查案卷中,并向请求异地协助的稽查局提供复制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公章证明原件出处和存处。

第八条 重案督办类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督办立项的相关文件材料,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等;

(二)督办办理的相关文件材料,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催办函等;

(三)督办办结的相关文件材料,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等;

(四)其他应当归入重案督办类案卷的文件材料。

督办税务局所属稽查局具体承担督办事项的部门,根据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建立重案督办类税务稽查案卷,收集相关文件材料,在督办事项办结后60日内整理、装订、归档。

督办税务局及其稽查局认为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依法需要由本机关直接查处的,具体承担督办事项的部门应当将重案督办类税务稽查案卷移交选案部门,立案后并入立案查处类案卷管理。

第九条 税务稽查事项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收集的复议、诉讼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归入相关税务稽查案卷。

第十条 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有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当与文件材料正本、定稿一并收集。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发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收集原件;无法收集原件的,收集复制件或者注明原件主要内容及制作单位。

第十一条 税务局及其稽查局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所列项目,对上一工作环节移交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填写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整理及装订归档

第十二条 稽查局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税务稽查事项办结后,及时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做到分类规范、目录清晰、资料齐全、编号统一、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第十三条 装订成册的立案查处类税务稽查案卷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应当分为正卷、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收执法文书正本以及可以对外公开的相关审批文书等证明定性处理处罚合法性、合理性的文件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相关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结论性文书原稿、审批稿以及不宜对外公开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等内部管理文书、对案件最终定性处理处罚不具有直接影响但反映税务稽查执法过程的文件材料。

税务稽查案卷副卷作为密卷或者内部档案管理;作为密卷管理的,密级以卷内文件材料最高密级确定。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务稽查案卷可以不分正卷、副卷,但其中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按照副卷管理,并在案卷封面上标明;无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按照正卷管理,并在案卷封面上标明。

第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及其相关文件材料的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条件、知悉范围等依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立案查处类案卷正卷中的结论性文书及其送达回证排列在最前面,其他文书材料及副卷文书材料按照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二)承办异地协助类、重案督办类等案卷文件材料按照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三)证据材料按照所反映的问题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证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附列其后;

(四)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其取得或者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文件材料的排列规则: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税收执法文书在前,送达回证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其他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基础性文件材料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第十六条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由案卷封面、卷内文件材料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组成。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封面项目包括:案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案件来源、案卷类别、案件编号、立案立项日期、办结日期、立卷日期、保管期限、密级等。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项目包括:文件材料名称、文号、序号、页号、页数、日期、备注、责任者。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项目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

第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经过系统整理排列后,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注页码,正面编注在右上角,背面编注在左上角,空白页不编注页码。卷内每份文件材料的原页码原样不变。案卷封面、卷内文件材料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不编注页码。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不得擅自增添或者抽取文件材料;确需增减文件材料的,应当由案卷保管人员在备考表中注明。增添的文件材料,可以插入与之直接相关的文件材料处,或者放在卷内文件材料之后,并相应追加填写目录。

第十八条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可以采用硬卷皮装订保存,或者采用软卷皮装订并装入卷盒保存。

硬卷皮由封面、封底、卷脊构成。

采用软卷皮装订的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案卷编号依序装入卷盒保存。卷盒由封面和卷脊构成,卷脊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目录号、年度、起止卷号。

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过多的,应当按照顺序分册装订,各册分别从第一页起编注页码。

税务稽查案卷卷皮、卷盒尺寸规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装订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检查卷内文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整洁,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则,编注页码是否正确,卷内文件材料名称、数量与目录是否一致等。

第二十条 装订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剔除下列文件材料:

(一)没有证明或者参考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二)内容完全相同的重份文件材料;

(三)其他与卷内记录事项无关、确无保存必要的文件材料。

对前款所列的文件材料是否剔除存在疑问的,由相关部门甄别后提出意见,由稽查局领导或者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装订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文书破损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复制,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二)卷内有不可替代的容易褪色、消失的字迹等证据材料或者其他不利于长期保管的文件材料的,应当进行复制,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三)文件材料小于A4纸或者装订后影响字迹的,应当加贴衬纸;横向粘贴的,字头应当朝向左边;票据应当码平粘贴;

(四)文件材料大于A4纸的,右边与下边应当对齐,采取从里向外、从上往下的方式折叠;

(五)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应当打开展平后加贴衬纸或者复制留存,邮票不得撕揭;

(六)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剔除;

(七)排除可能影响案卷装订保管、损坏卷内文件材料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可以随税务稽查案卷保存的物证,应当归入案卷;无法装订的,装入证物袋,标注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等相关信息,用封条粘贴,放到备考表与封底之间。不能随卷保存的物证,应当另处存放,并与案卷相互标注相关信息。不宜保存的物证,应当拍照装订归卷,实物经所属税务局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销毁或者作其他适当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装订后,应当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并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四条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保管期限:

(一)立案查处类中重大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案件的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立案查处类中一般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案件的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其他立案查处类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四)承办异地协助类案卷保管期限参照前三项确定;

(五)重案督办类案卷保管期限根据所督办的案件确定;

(六)其他类别案卷保管期限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确定,或者根据所办事项具体情况适当确定。

保管期限从案卷装订成册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 稽查局对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应当集中保管,并指定专人管理。案卷保管人员对保管的案卷应当严格查验,对不合格的案卷,应当退回相关部门重新整理。

稽查局撤销或者稽查局不具备长期档案保管条件的,应当将税务稽查案卷移交承继其职能的机构保管或者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案卷移交时,应当填写档案交接文据,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稽查局应当定期清理所保管的税务稽查案卷,对已到期的案卷进行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延长保管期限;对无继续保存价值的,应当依照档案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销毁。

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税务稽查案卷的清理、鉴定、销毁,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稽查局审核报税务局领导审批后进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转移、藏匿、伪造、变造、篡改、损毁税务稽查案卷及其文件材料,不得将案卷及其文件材料转让他人或者据为己有。

第四章 电子文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当同步进行。

前款所称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取得、形成、处理、传输、存储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文件,包括税收执法文书和内部管理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数据、数码照片等。

第二十九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中保存,规范管理;

(二)对电子文件取得、形成、处理、传输、存储、利用、销毁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三)方便利用,提供分层次、分类别共享应用;

(四)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取得或者形成的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原件形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够有效表现所记载的内容并可供调取查用;

(二)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

(三)能够保证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

(四)在信息交换、存储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电子文件内容真实、完整。

涉密电子文件的原件形式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税务稽查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税务稽查对象取得的作为证据的电子文件,应当保持文件原貌,及时封存;

(二)检查人员制作的电子文件,应当注明电子文件的形成背景、证明对象、格式、大小、制作人等;

(三)数据分析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应当注明数据分析的数据源、数据分析和处理方法、数据处理过程以及数据分析结论。

第三十二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相对应的纸质案卷的归档期限相同;

(二)不得低于相对应的纸质案卷保管期限;

(三)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应当同时归档;

(四)可以随案卷保存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载体,应当在装具上标注相关信息;

(五)已经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鉴定、检测,并由相关责任人确认;

(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为纸质文件或者缩微品同时归档;

(七)冲印的数码照片,应当标注照片相关信息;

(八)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文件应当解密后归档,压缩的电子文件应当解压缩后归档;

(九)准确划分密级;

(十)涉密电子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载体存储,并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审批运转、对税务定性处理处罚具有直接决定作用的电子文件,应当连同审批单打印成纸质文件材料,归入相对应的纸质税务稽查案卷;无可靠电子签名的纸质文件材料,由相关人员手写补充签名;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手写补充签名的,应当注明缘由。

第三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归档可以采用在线或者离线存储。在线存储应当使用专用存储服务器,实行电子文件在线管理;离线存储可以选择使用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盘等耐久性好的载体,不得使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载体。

第三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相关事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

第五章 数字化处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税务稽查案卷数字化。

税务稽查案卷数字化,是指采用扫描仪或者数码相机等数码设备对纸质案卷文件材料进行数字化加工,将其转化为存储在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上且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字图像或者数字文本,并与案卷已有电子文件融合起来的处理过程。

第三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数字化,可以在案卷文件材料整理装订时同步进行,也可以在案卷归档后集中进行。

税务稽查案卷数字化,由稽查局、档案管理部门、电子税务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纸质档案数字化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税务稽查案卷数字化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纸质案卷电子版本应当与原纸质案卷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应当注明原因和处理方法;

(二)对纸质案卷文件材料从封面至封底进行完整数字化,确实不能数字化的文件材料,应当登记备查;

(三)对纸质案卷数字化直接产生的图像文件应当采用通用格式;

(四)扫描色彩模式通常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对材料中有多色文字、红头、印章、插有照片图片、字迹清晰度较差等采用黑白扫描模式扫描无法清晰辨识的页面,应当采用彩色扫描模式扫描;

(五)需要进行文字识别的文件材料,扫描分辨率应当达到相应率值;

(六)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税务稽查案卷数字化过程中,可以为原纸质案卷逐册加贴与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联的条形码、二维码、无线射频等机读标签。

第六章 利 用

第四十条 税务稽查对象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阅、复制涉及自身的税务稽查案卷正卷相关文件材料。

代理人出示税务稽查对象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阅、复制涉及税务稽查对象自身的税务稽查案卷正卷相关文件材料。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可以查阅、借阅本级税务机关与其工作相关的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

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查阅、调阅下级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案卷相关文件材料。

经税务稽查案卷所在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同级税务机关之间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正卷相关文件材料,下级税务机关可以查阅、复制上级税务机关案卷正卷相关文件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司法、执法、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阅、调阅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的,从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出示单位有效证明和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经税务稽查案卷所在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正卷相关文件材料。

第四十三条 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复制的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案卷保管部门可以加盖印章证明出处或者存处。

借阅、调阅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时,应当确定归还期限;借阅、调阅、归还案卷时,应当由借阅、调阅经办人员和案卷保管人员共同对案卷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清点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以及尚未装订归档的案卷文件材料,在提供利用前应当由税务局及其稽查局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严格限制利用范围。利用涉密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权机关和领导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信息公开的事项,从其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的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不得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折皱;不得将所借阅、调阅的案卷文件材料转借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查阅、借阅、调阅的案卷文件材料内容告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和事项。

发现被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的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有短缺、涂改、抽换、污损等情况的,案卷保管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追查。

第四十六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与纸质案卷电子版本的利用,依照纸质案卷利用有关规定办理。

具备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优先将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与纸质案卷电子版本提供利用。案卷电子文件与纸质案卷电子版本能够满足利用需要的,一般不提供纸质案卷。

提供利用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与纸质案卷电子版本,可以采取在线阅览、数据传输、打印输出等方式。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与纸质案卷电子版本经打印输出的,一般应当覆有表明其为复制件的水印,案卷保管部门可以加盖印章证明出处或者存处。

第四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封存载体不得外借。

利用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应当使用拷贝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拷贝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

第四十八条 具有文献价值的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和纸质案卷电子版本,由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稽查局局长签报所属税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永久保存,不与其相对应的纸质案卷同步销毁。

第四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依托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稽查案卷查阅服务平台,争取实现案卷远程异地查阅。

第七章 奖 惩

第五十条 对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及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案,参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结案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处理方法,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税总发〔2014〕127号)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指导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安全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引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的一般路径和基本方法,本规范未涉及或者未作说明的相关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收集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收集电子文件应当同时制作记录每份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的电子文件登记表;

(二)收集的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对应的纸质或者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的,应当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三)收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本或者图形形式的电子文件,应当制成纸质文件或者缩微品等;

(四)收集只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应当尽量同时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非电子签名;

(五)收集记录重要文件的修改过程和办理情况、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同时收集电子文件及其电子版本的定稿;

(六)收集在网络系统中处于流转状态,暂时无法确定其保管责任的电子文件,应当采取捕获措施,集中暂存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子文件存储器中,以防散失;

(七)收集使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本电子文件,应当采用文字型电子文件通用的XML、RTF、TXT格式,并注明文件存储格式、文字处理工具等,必要时应当同时保留文字处理工具软件;

(八)收集使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获得的图像电子文件,应当采用扫描型电子文件通用的JPEG、TIFF格式;采用非通用文件格式的,收集时应当将其转换成通用格式;无法转换的,应当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

(九)收集使用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反映重要内容的,应当冲洗出纸质照片,与数码照片一并归档;反映一般内容的,可只归档数码照片;

(十)收集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者绘图等设备获得的图形电子文件,应当注明其软硬件环境和相关数据;

(十一)收集使用视频或者多媒体设备获得的电子文件以及使用超媒体链接技术制作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用视频和多媒体电子文件通用的MPEG、AVI格式;采用非通用文件格式的,应当同时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

(十二)收集使用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文件,应当采用音频电子文件通用的WAV、MP3格式,并同时收集其属性标识、参数和非通用格式的相关软件;

(十三)收集使用通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当同时收集其软件型号、名称、版本号和相关参数手册、说明资料等;

(十四)收集使用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成通用型电子文件;确实不能转换的,应当连同专用软件一同收集;

(十五)收集套用统一模板的电子文件,在保证能够恢复原形态的情况下,其内容信息可脱离套用模板进行存储,被套用模板作为电子文件的元数据保存;

(十六)收集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加密的,应当将密钥同时归档;

(十七)计算机系统运行和信息处理过程中涉及的与电子文件处理有关的参数、管理数据等,应当与电子文件一并收集。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可以采用在线或者离线存储。在线存储应当使用专用存储服务器,实行电子文件在线管理。离线存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以选择使用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盘等耐久性好的载体,一式两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有条件的,可另制作一套异处保存;

(二)加密电子文件,应当在解密后再制作拷贝;

(三)不允许使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载体;取得证据原件为软磁盘的,应当将软磁盘中数据拷贝到耐久性好的载体,并将软磁盘原件与拷贝后的载体一并归档;

(四)电子文件存储载体或者装具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注明相对应的案卷全宗号、载体序号、类别号、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等;需要在光盘标签面书写的,应当使用光盘标签笔;需要通过光盘打印标签的,应当通过计算机排版后,使用能够支持光盘盘面打印的打印机打印。

第五条 保管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离线存储载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载体应当作防写处理,避免擦、划、触摸记录涂层;

(二)单片载体应当装盒,竖立存放,避免挤压;

(三)存放时应当远离强磁场、强热源,与有害气体隔离;

(四)环境温度及相对湿度应当适宜。

第六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的利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传递、保管、利用、销毁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八条 本规范应当根据信息技术发展和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实际需要适时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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