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释义】
本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前的告知。
本条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以知情权的保障为基础与前提,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即将接受行政处罚,不清楚自己接受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不知道自己还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然也就无法进一步去行使这些权利。因此,在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是非常重要的程序,缺少这一程序将直接导致行政处罚行为无效。
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处罚自身的信息,包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二是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包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通常情形下,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规定】
(八)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原则上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的规定】
(五)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农业农村部《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农渔发〔2020〕27号)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除了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一章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调查取证并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证据,根据需要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二)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三)听取和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渔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渔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或者渔政执法人员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材料提交所属渔政执法机关归档保存。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被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三)拟作出处罚的理由、依据;
(四)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www.xing528.com)
(五)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六)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邮发〔2020〕43号)的规定】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海政法〔2019〕275号)的规定】
第十七条 海事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当事人在《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依法应当听证的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拟作出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法制机构提出。
法制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
【海事局《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
(十一)告知和听证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有关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时,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依据,及其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对自由裁量适用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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