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条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增加了两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对前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后者必须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免罚是近些年行政执法领域的重要创新,也是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功能的重要举措。大多数首次违法者往往是出于不知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是因为过失而违法,对这些违法者进行处罚实际上起不到教育违法者的目的,反而引起被处罚者强烈的抵触情绪。为此,我国近些年来在各个领域尝试实行首违免罚制度,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适用首违免罚制度有三个要件:第一,初次违法;第二,危害后果轻微;第三,及时改正。缺少任何一项要件都不能适用。
初次违法的标准不宜过宽,也不宜过严。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形后予以判断。如行人在无车的路口闯红灯,在不同的标准下,就会有不同的结果。如果因为这个行人曾经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处罚过,而认为这次闯红灯不属于“初次违法”就显得标准过严,无证驾驶和闯红灯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如果因为这个行人虽然去年闯过红灯,但本年度是第一次闯红灯就认为其属于“初次违法”,又显得标准过于宽泛。
及时改正的标准应当适当宽泛,既可以在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前改正,也可以在行政机关发现之后主动改正,还可以在行政机关责令其改正后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改正。
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必须以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原则上,行政处罚应当以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而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仅须对行政处罚的其他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禁毒法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戒毒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0号)的规定】
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对企业主动报告海关未发现的违规事项,可依法视情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航空器负责人按以下标准罚款,对单个航班罚款总额不超过五万元:
(一)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旅客订座记录的,按每漏报一次处五千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登机人员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报送登机人员信息不准确的,单个航班不准确数量不超过十人的,处一万元罚款;单个航班不准确数量超过十人的,每多错报一人,增处一千元罚款;
(四)漏报或多报登机人员信息的,每漏报或多报一人处五千元罚款;
(五)未报送登机人员信息的,处五万元罚款。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有证据证明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www.xing528.com)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
(三)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有效地配合查处工作的;
(四)主动改正的。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邮发〔2020〕43号)的规定】
第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予以告诫;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的规定】
四、制定长三角区域“首违不罚”清单。对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实施“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探索推进简易处罚网上办理。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当召开审理会,经集体讨论、充分协商,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四)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建议予以撤销案件;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案件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或者因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移送相关机关;
(六)依法作出处理的其他情形。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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