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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减轻处罚的情形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减轻处罚的情形

【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本条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修改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增加“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将“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法律在制定行政处罚时考虑的是一般情况,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能够表明违法者主观恶性较低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就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从轻处罚是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按照较轻的方式处罚,减轻处罚是在法律规定的最低的处罚方式以下进行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种情形可以在行政机关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前,也可以在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后,但应当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第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这种情形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第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这是悔罪的表现,属于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既可以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也可以举报他人的违法行为。

第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通常情况下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自己的违法行为,当然,也可以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他人的违法行为,并有立功表现。通常情况下,只要积极配合了,就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如《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规定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国卫监督发〔2020〕18号)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法执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自查工作中已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并立即整改到位的;

(二)自查工作中已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已制定整改计划,并正在按计划整改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六)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www.xing528.com)

1.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4.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

第八条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得到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从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海事行政处罚。

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中国籍船舶和船员在境外已经受到处罚的,不得重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的规定】

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并加强咨询辅导工作。对经税务机关提醒后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处置违法使用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行为的意见》的规定】

五、企业主动报告产品自检不合格情况、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召回工作彻底的,可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企业未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自检不合格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未主动召回产品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处罚。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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