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本条规定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由于未成年人对违法行为的认知较弱,其违法行为往往是无知所导致,并非故意。因此,世界各国均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通常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也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国刑法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犯罪也有减轻处罚的规定,但目前行政处罚法没有类似规定。
【刑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www.xing528.com)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十六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有外汇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称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最轻行政处罚种类和最低幅度以下,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文市发〔2012〕50号)的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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