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释义】
本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本条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对于均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某行政机关不知其他行政机关已经立案,重复立案后应当撤销案件。
两个行政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才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如某县甲局和乙局发生管辖权争议,则由该县政府指定管辖。如果甲县某局与乙县某局发生管辖权争议,由甲乙两县共同所属的市政府指定管辖,如果两县隶属不同市政府,则由其共同所属的省政府指定管辖,如果两县隶属不同省政府,则由国务院指定管辖。当然,实务中,如果是临近两个省的两个行政机关发生管辖权争议,通常不会上升到国务院指定管辖,两个行政机关通常可以协商解决,即使协商不成,往往也可以通过两市政府或者两省政府协商解决。
指定管辖时,原则上应在发生争议的两个行政机关中间选择一个管辖。当然,如果两个行政机关都不适宜管辖,如都需要回避等,则可以指定第三个行政机关管辖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十四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五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派出机构。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派出机构管辖。
对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机构可以直接查处应由下级机构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查处应由其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查处应由其他下级机构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
授权管辖的,应当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第七条 两个以上外汇局对同一外汇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发现的外汇局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决定。无法协商解决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外汇局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下级外汇局管辖的外汇违法行为,上级外汇局认为应当由本级直接管辖的,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也可以在调查清楚后移交下级外汇局处理;上级外汇局认为有理由指定其他下级外汇局调查处理的,可以指定其他下级外汇局调查处理。下级外汇局认为外汇违法行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一级外汇局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外汇局调查处理。
因跨区域检查或者交叉检查发现外汇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提请有管辖权的外汇局立案查处,并及时移交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外汇局对外汇违法行为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按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外汇局调查处理。发现外汇违法行为的外汇局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上一级外汇局调查处理。(www.xing528.com)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邮发〔2020〕43号)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同级邮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邮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同级邮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邮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有异议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执法领域的部门管辖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移送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受移送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移送规定》(津安监管法〔2014〕61号)的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案件移送关系,提高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查处案件工作的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的案件移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 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各类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
第三条 案件移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的管辖范围,需要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上述案件自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三)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四条 在案件移送前,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等,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案件移送时,移送部门应事先通报接受移送部门,并填写案件移送书一式二份,加盖移送部门印章后随案送达接受移送部门。
案件移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移送的理由;
(二)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
(三)移送部门和接受移送部门名称;
(四)随同案件移送的有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注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五)案件移送书的编号及签发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案件移送应二人专人送达。
接受移送部门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条 接受移送部门在案件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移送的决定。决定不予接受移送的,应书面通知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退回移送部门。
第八条 接受移送部门在案件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书面通知移送部门。
第九条 移送案件结案后,移送部门和接受移送部门应分别做好案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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