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释义】
本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权移交基层政府。
本条是2021年行政处罚法新增加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严厉,也有轻微,如果将所有行政处罚权都收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一方面增加了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也导致部分行政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处罚。基层政府没有行政处罚权也给其开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将一些轻微处罚权交给基层政府来行使是合理的。警告、通报批评以及一定数额以下的罚款(如人民币2000元)适宜交给基层政府来行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规定】
基层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服务人民群众的平台。基层管理水平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决定着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和执政能力、国家治理的根基和水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适应乡镇和街道工作特点及便民服务需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改革和完善基层管理体制,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根据党中央关于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的部署要求,现就结合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综合设置基层审批服务机构
统筹优化和综合设置乡镇和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强化乡镇和街道党(工)委领导作用,构建更好服务群众、简约精干的基层组织架构。在整合基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责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乡镇和街道党政综合(便民)服务机构与服务平台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充分发挥综合便民服务作用。紧扣城乡基层治理,聚焦基层党的建设、乡村振兴、精准脱贫、新型城镇化等重点工作以及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不动产登记、社会救助、户籍管理、乡村建设、危(旧)房改造、古村(屋)修缮、改水改厕等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事项,建立和完善适应基层实际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实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加强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点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进驻村(社区)办理,推进村级便民服务点和网上服务站点全覆盖,积极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逐步扩大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范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承接审批服务职责较多、任务较重的经济发达镇和重点镇,在整合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可探索设立专门的审批服务机构,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整合乡镇和街道内部决策、管理、监督职责及力量,为审批服务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做到依据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过程公开。严格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建立健全乡镇和街道与县直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直部门设在乡镇和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要建立健全纳入乡镇和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同志任免要听取所在乡镇和街道党(工)委意见。
三、整合基层网格管理和指挥平台
将上级部门在基层设置的多个网格整合为一个综合网格,依托村(社区)合理划分基本网格单元,统筹网格内党的建设、社会保障、综合治理、应急管理、社会救助等工作,实现“多网合一”。强化党建引领,将党支部或党小组建在网格上,选优配强支部书记或党小组组长。合理确定网格监管任务和事项,科学配置网格员力量,实行定人、定岗、定责。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提高网格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整合现有设在乡镇和街道的党的建设、综合治理、社区治理、数字城管等各系统指挥信息资源,建立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强化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撑,上级相关部门的视频监控等要尽可能接入基层综合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建立健全发现问题、流转交办、协调联动、研判预警、督查考核等综合指挥工作机制,实现基层管理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运转。
四、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
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各省区市可在试点基础上逐步统一和规范赋权事项,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法律规定的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权限需要赋予乡镇和街道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推进编制资源向乡镇和街道倾斜,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充实加强基层一线工作力量。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根据基层对人才的需求,按编制员额及时补充人员,制定用编用人计划优先保障空编的乡镇和街道。整合条线辅助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乡镇和街道统筹指挥调配。创新基层人员编制管理,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赋予乡镇和街道更加灵活的用人自主权。投放基层的公共服务资源,应当以乡镇和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加强下放给乡镇和街道事权的人才、技术、资金、网络端口等方面的保障,做到权随事转、人随事转、钱随事转,使基层有人有物有权,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调动基层干部队伍积极性,激励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五、优化上级机关对基层的领导方式
建立健全乡镇和街道机构“一对多”“多对一”的制度机制,理顺与县直部门的工作对接、请示汇报和沟通衔接关系。严格乡镇和街道机构限额管理,具体由省级党委研究确定。探索建立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制度,县级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乡镇和街道承担的,需审核报批并充分听取基层意见。上级部门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乡镇和街道承担。省级党委要组织力量对上级与乡镇和街道签订的各类“责任状”和考核评比等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规范针对乡镇和街道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活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除中央和省级党委明确要求外,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和街道设置“一票否决”事项。上级部门要积极支持基层改革创新,严禁对基层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干预,不得要求乡镇和街道对口设立机构,不得要求在村(社区)设立机构和加挂牌子。对不符合基层实际和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要及时清理、修订、完善,为基层改革创新提供制度支持。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把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政策措施,作出统筹安排,不断完善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的体制机制。做好与基层党的建设、乡村振兴、精准脱贫、新型城镇化等重点工作和相关改革的配套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改革整体效应。继续深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经济发达镇和重点镇的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等职责和体制机制。加强舆论宣传,注重典型引路,引导基层党员干部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激发基层干事创业热情,营造良好改革氛围。中央编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辖区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综合管理职能,统筹协调辖区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辖区有关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二)对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全区性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四)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对其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
(六)统筹管理和安排下沉人员、资金;
(七)统筹协管员日常管理。
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一、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自2020年7月1日起,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
(一)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停车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和对流动无照经营、违法建设、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二)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管理、能源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权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行使,行政处罚权仍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三)原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原由水务部门行使的河湖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六)原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的控制吸烟、除四害等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区有关部门要在各自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需要在特定区域调整管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区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管辖;区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管辖。
在行政执法职权的下放及划转衔接工作中,涉及职权划转、案件交接等方面工作,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工作衔接规则〉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并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
因法律法规规章变更,需要对已下放行政执法职权清单内的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二、加强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基层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并优先保障有空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保持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稳定性,严禁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除必要岗位外,应尽量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统筹规范基层执法队伍中的协管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执法辅助人员独立开展执法活动。
三、完善基层综合执法相关管理制度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各区制定基层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执法文书和服装、标志、装备等,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基层执法培训,推进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和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等工作。
各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执法规范和执法监督等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制工作。
四、建立基层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区有关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共享执法对象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管理信息和标准、规划、规范等行业信息。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积极协助其开展执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区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海淀区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的工作方案】
为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全面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以下简称《决定》),构建符合海淀实际、突出海淀特点的区、街镇职责分工明晰的执法工作格局,实行基层综合执法,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及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海淀区“两新两高”战略,加快形成与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相匹配的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优化区级、街镇执法体制机制,规范基层执法行为、健全保障措施,确保行政执法职权下放后“接得住、管得好”,持续完善基层治理格局。
(一)坚持党建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打通抓落实“最后一公里”。以“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要求和成果为基础,突出党建引领,自觉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于街镇综合执法改革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优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坚持协同高效。本次改革工作由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城管执法局作为牵头部门,综合统筹、协调向街镇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推进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做好本领域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衔接、相关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等工作;区委社工委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各街镇按照工作要求,结合海淀区实际,认真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三)坚持依法依规。以充分发挥街镇在综合执法中的重要作用为出发点,明确区级、街镇相关执法部门的机构职能,厘清职责边界,实现权责统一。建立健全综合执法管理机制,依法履行职权,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主要内容
(一)向街镇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自2020年7月1日起,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
1.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停车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和对流动无照经营、违法建设、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2.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管理、能源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权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行使,行政处罚权仍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3.原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4.原由水务部门行使的河湖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5.原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的禁止垂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6.原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的控制吸烟、除四害等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明确下放行政执法职权权限划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目录》(见《决定》)中明确的各自权限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区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管辖;区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管辖。
在行政执法职权的下放及划转衔接工作中,涉及职权划转、案件交接等方面工作,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工作衔接规则〉的通知》(京政办字〔2018〕42号)有关要求执行,并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
因法律法规规章变更,需要对已下放行政执法职权清单内的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决定》执行。
(三)加强街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是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本辖区执法工作。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支持各街镇及时补充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并优先保障有空编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保持街镇综合执法队伍稳定性,严禁随意抽调、借调街镇执法人员。除必要岗位外,应尽量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统筹规范街镇综合执法队伍中的协管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执法辅助人员独立开展执法活动。
(四)完善基层综合执法相关管理制度
区城管执法局按照市城管执法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执法工作,推广、落实基层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执法文书和服装、标志、装备等,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基层执法培训,协助推进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和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要求,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区司法局负责监督规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等工作。
各街道、镇司法所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执法规范和执法监督等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制工作。
(五)建立基层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区城管执法局要牵头指导建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之间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区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分别做好本领域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的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区有关部门要共享执法对象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管理信息和标准、规划、规范等行业信息。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积极协助其开展执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区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三、重点任务分工
为确保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1日起以街镇名义开展执法工作,结合《决定》要求,明确重点任务分工如下:
(一)下放执法职权,整合执法力量
1.部署下放执法权工作。结合海淀区实际,研究、制定并印发落实市级决定的工作方案,召开全区街镇综合执法改革工作部署会。
主要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5月15日前
2.完成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整合各镇城管执法队(违法建设核查队)力量,组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由以街镇为主的双重管理调整为由街镇统一管理。
主要责任单位:区委编办
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5月31日前
3.明确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中权限划分为分条件办理、分区域办理职权的具体权限边界。涉及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主动对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全面核对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的名称、依据、层级,对市、区、街镇共有职权,区、街镇共有职权逐项明确具体划分标准。
主要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www.xing528.com)
4.规范基层执法队伍中的协管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街镇招录、使用的执法辅助人员独立开展执法活动。
主要责任单位:区委社工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5.根据基层执法工作需求,按编制及时补充人员,优先保障有空编的街镇。保持执法队伍稳定性,严禁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除必要的内勤岗位外,全部执法人员要到一线进行执法。
主要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二)落实执法规范,做好工作衔接
6.统一街镇综合执法队伍服装、标志标识。参照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规定,落实街镇综合执法队伍服装配发标准和经费渠道,街镇综合执法人员统一穿着城管执法服装,使用城管执法标志标识。
主要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5月31日前
7.加强罚没收入收缴和票据管理。将罚没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征收体系,统一罚没专用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主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5月31日前
8.统一执法文书。按照《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规范》和《北京市行政强制案卷制作规范》要求,以市城管执法局通用文书为基础,参考其他下放行政执法职权部门的执法专用文书样式,确定街镇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文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救济权利告知内容。
主要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6月25日前
9.规范执法文书印章使用。确保2020年7月1日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缴款书、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回证等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统一使用街镇行政印章。
主要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6月25日前
10.规范行政检查单。落实“下放处罚权对应的违法行为全部纳入检查单”的要求,按照市级制定的标准,统一街镇行政检查单样式及内容。
主要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11.落实执法岗位设置要求。按照本市执法岗位分类,将街镇综合执法岗位类别统一为A类执法岗位,岗位名称统一规范为“××街道(镇)综合执法岗”。按照A类执法岗位核定人数不少于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编人数的80%的要求核定岗位人数,并完成执法人员关联。
主要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12.统一行政执法证件。现有街镇城管执法队人员统一换发《北京市行政执法证》,持证人员单位统一调整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换发后,原证件统一交区城管执法局销毁;完成报考执法资格人员的联机考试和证件制作。
主要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13.组织完成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岗前培训。分批组织完成街镇执法人员岗前培训,确保集中岗前培训达到40学时,能够基本掌握执法程序、文书、设备的使用和执法规范要求;未取得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人员完成本市执法人员资格联机考试报名。
主要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三)健全协调机制,完善制度建设
14.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工作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案件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管理制度,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管辖的工作程序。
主要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5月31日前
15.规范执行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组织各街镇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罚缴分离、案卷评查、双随机抽查和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主要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5月31日前
16.统一执法办案系统。按照市城管执法局工作安排和要求,调整现有城管综合巡查系统,将下放街镇的全部综合执法事项纳入综合巡查系统,满足街镇执法办案和案件传输、对接使用要求。
主要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17.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按照市司法局的工作要求,细化明确对街镇综合执法提起的行政复议,统一由区人民政府管辖的工作规则;提起的行政诉讼,统一由区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18.规范执法案件交接。以2020年6月30日为限,完成全部尚未办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的交接:(1)由街镇城管执法队承办但属于区级部门执法权限的案件,统一移交区级部门继续办理。(2)属于街镇执法权限的案件,区级部门已作出执法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由区级部门继续办理;尚未作出执法决定的,移交街镇办理。
主要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19.规范街镇执法协调和协助规则。制定街镇之间以及街镇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联系人制度以及执法协调和协助规则,明确街镇执法办案中权力下放部门执法协助、妨碍执法出警响应、两法衔接案件移送等规则。
主要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公安海淀分局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20.建立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制度。
主要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四)规范资产移交,统一执法装备
21.固定资产核查及移交。确定区属部门向街镇划转执法车辆和办公设备、执法记录仪等固定资产的范围并组织完成固定资产清核和移交。
主要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5月31日前
22.落实办公条件。落实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用房,完成办公桌椅、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必备办公设备配备并开通政务网络。
主要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信局
完成时限:2020年5月31日前
23.落实执法装备配备。按照本市执法车辆配备标准核定执法车辆配备数量,按照执法音像设备配备要求核定执法音像记录终端设备和音像记录集中采集存储设备,按照执法人员数量核定移动执法终端设备,并组织完成差额部分的采购。
主要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五)加强督促考评,促进效能提升
24.建立街镇综合执法效能考评体系。将街镇综合执法效能纳入区政府的法治政府建设体系和依法行政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主要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绩效办)、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5月31日前
25.巩固街镇综合执法改革成果。区级相关部门应主动关心、跟进各街镇在自行履行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惑,统筹研究解决、做好工作指导,巩固好街镇综合执法改革成果。
主要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区委社工委区民政局、区城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街镇要充分认识本次街镇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区的具体要求上来,确保思想不乱、干劲不减,确保各项改革任务不打折扣一一落实到位。
(二)紧凑有序推进。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改革,确保2020年7月1日起以街镇为主体开展执法工作。改革涉及的机构调整、执法保障等工作,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做好衔接,保持工作连续稳定。
(三)严明纪律规矩。认真落实市、区关于严明改革工作纪律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对改革的各项任务分工,区级相关部门要服从大局、主动对接,及时调整到位,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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