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
本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
本条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分解和完善。我国政府分为五级:中央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也就是说,乡镇人民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都没有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章没有权力作出除外规定。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税务所也有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银保监会对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二)直接监管的保险业法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三)其他应当由银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www.xing528.com)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二)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四)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五)非法设立保险业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
(六)其他应由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上级机构可以直接查处应由下级机构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查处应由其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查处应由其他下级机构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
授权管辖的,应当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六条 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邮发〔2020〕43号)的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二条 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由其管辖的案件属于应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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