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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列宁主义论纲》中的探讨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主集中制是长期争论的又一个问题。首先将“民主集中制”作为一个概念,并当作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提出来的,是列宁。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认为民主集中制原则本身是缺乏民主或反对民主的。“四个服从”仅仅是民主集中制中的一条,而不是全部。建党初期,列宁明确主张集中制,反对实行“广泛的民主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列宁主义论纲》中的探讨

民主集中制是长期争论的又一个问题。在当代,不仅社会民主党坚决反对民主集中制,而且许多共产党也相继放弃了这一原则。因此,如何认识和对待民主集中制,就成为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

限于篇幅,我们无法对有关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争论一一加以辨析,这里,只提出几点基本的看法。

第一,应全面理解和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和领导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国际的时候,坚持实行民主的原则和集中的原则,并在实际上将二者结合起来。但他们没有将二者明确概括为“民主集中制”。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对党的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和活动方式以及如何处理党内关系都作了规定。

《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代表大会由区部会议的代表组成。区部会议的每五个支部选一名代表参加代表大会”。“区部会议是区部的代表机关。……区部会议必须在每年7月中旬召开一次会议,选举参加同盟代表大会的代表。”作为同盟领导机构的代表大会是在选举基础上产生的,它通过民主的程序对下属支部和同盟成员拥有直至开除的权力。

当初正义者同盟的组织原则是:领导机关不由民主选举产生,下级必须绝对服从上级。针对这种密谋和宗派性质的倾向,马克思、恩格斯重点强调了民主的重要性。马克思说:“恩格斯和我最初参加共产主义者秘密团体时的必要条件是:摒弃章程中一切助长迷信权威的东西。”[63]

他们在帮助正义者同盟改组的时候,“从盟章中删除了所有以前密谋活动和宗派活动时期遗留下来的东西,其中也删去了接收盟员的所有复杂的、半神秘主义的仪式”。大会通过的章程规定,盟员必须“始终力求做到以原则为准绳,而不是以这个人或那个人为准绳”。

恩格斯说:“盟章严格实行选举制和可替换的原则。”“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

首先将“民主集中制”作为一个概念,并当作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提出来的,是列宁

1905年12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芬兰塔墨尔福斯召开的第一次代表会议,在列宁提出的“党的改组”的决议中,第一次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指出:“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认为必须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赋予选举出来的各中央机构以进行思想领导和实际工作领导的全权,同时,各中央机构可以撤换,它们的活动应广泛公布并应遵守严格地作工作报告的制度。”[64]

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首次将民主集中制写入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65]大会后列宁就大会决议写道:“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方面,在保障任何少数和任何忠实的反对派的权利方面,在每个党组织的自治方面,在承认党的一切负责人员必须由选举产生、必须报告工作并且可以撤换等方面,我们的意见都是一致的。”[66]列宁的这段话实际上解读了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内容。

在此之前的1905年7月,列宁曾提出党的六点“基本组织原则:1.少数服从多数……2.党的最高机关应当是代表大会,……这些代表作出的决定应当是最后的决定……3.党的中央机关……的选举必须是直接选举,必须在代表大会上进行;4.党的一切出版物……必须绝对服从党代表大会,绝对服从相应的中央或地方党组织……5.对党员资格的概念必须作出极其明确的规定;6.对党内任何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在党章中作出明确的规定”[67]

上述规定和论述,是列宁对民主集中制最初也是较完整的表述。从这些表述看,民主集中制既包含民主的原则,又包含集中的原则,而且民主的内容是相当充分的。在其他一些地方,列宁还有大量关于民主原则的论述。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认为民主集中制原则本身是缺乏民主或反对民主的。

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因此,只有把这六条规定综合起来,才是民主集中制的完整含义。有人经常把民主集中制归结为“四个服从”,显然是不准确的。“四个服从”仅仅是民主集中制中的一条,而不是全部。只要把这六条作为一个整体全面地加以认识和理解,我们就不会认为民主集中制只讲集中不讲民主了。

第二,在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上,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列宁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

建党初期,列宁明确主张集中制,反对实行“广泛的民主原则”。这主要是因为当时在沙皇专制统治下缺乏民主自由。列宁认为,实行“广泛的民主原则”要包含两个必要的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68]俄国当时不具备这种条件,因此,彻底实行党内民主化,只能是空谈。

十月革命胜利后,应该说基本具备了实行民主制的条件,但由于国内战争的爆发,列宁认为,为了战胜国内外敌人的进攻,必须实行极严格的集中制,执行军事化的严格纪律。因此,当时民主制也没有得到充分实行。(www.xing528.com)

相反,在另外的情况下,列宁则比较注意强调民主制。一是在人民具有信仰、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情况下。如1905年革命爆发后至1907年“六三政变”之间一段时期,俄国党曾“利用了昙花一现的自由时期,来建立一个公开组织的理想的民主制度:实行选举制和按有组织的党员人数选举代表大会的代表”[69]。二是在和平建设时期,如国内战争刚结束,俄共(布)十大就决定将党内的极端集中制改为“工人民主制”,即保证党员群众积极参加党的生活,参加讨论党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的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等。

从总体上来看,列宁确实对集中制强调得多一些,实行集中制的时间也多一些,其措施也有力一些。列宁曾承认“我们这里民主制是贯彻得不充分”[70]的。但这种情况应更多地归因于当时当地的历史条件。我们今天挖掘列宁的思想遗产时,没有必要把特殊条件下的措施夸大为普遍实行的原则,一味地强调集中制而忽视民主制;同时,也没有必要因同样原因而整个抛弃列宁的思想原则,包括抛弃其中很有价值的民主思想。

当然,列宁的某些提法,如“无条件的集中制”“极端的集中制”“战斗命令制”,等等,用今天的观点来看并不一定正确,但我们研究的重点并不在于追究历史的责任,更重要的还是在于根据今天的需要,发掘其中积极的具有现实价值的思想遗产。

第三,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史上过于集中、忽视民主的现象不能简单地怪罪于列宁的民主集中制。

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党在正常的合法状态下应坚持民主制,拒绝集中制。在批判拉萨尔派的工会章程时,马克思说:“集中制的组织不管对秘密团体和宗派运动多么有用,但它同工会的本质是相矛盾。即使这种组织是可能存在的——我说它根本不可能存在——,那它也是不适宜的,至少在德国是这样。这里的工人从小就受官僚主义的行为规范的管束,相信权威,相信上级机关,所以在这里首先应当教会他们自己走路。”[71]

当然,恩格斯并不绝对反对集中制,他认为,如果党处于非法状态,采取集中制是必要的。他甚至认为,在反社会党人非常法的条件下,社会民主党国会党团实行的“独裁”都是非常必需的。但是,一旦党取得合法地位,这种集中制就变得“不适宜”了。

马克思、恩格斯要求正确对待党内不同意见。恩格斯说:“每一个党的生存和发展通常伴随着党内的较为温和的派别和较为极端的派别的发展和相互斗争,谁如果不由分说地开除极端的派别,那只会促进这个派别的发展。工人运动的基础是最尖锐地批评现存社会,批评是工人运动的生命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逃避批评,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72]

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本身包含着相当程度的民主原则,如公开性、选举制、报告制、监督制、党内讨论自由、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可按不同纲领进行选举,等等。列宁在世时,也曾尽力采取措施实行这些原则,因此,当时党内虽经常有不同意见,但都是通过自由而充分的讨论,按民主程序加以解决的,列宁本人从不以自己的领袖地位强迫全党违背民主原则贯彻个人的意见。争论是否签订布列斯特和约时列宁所处的地位就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共产国际在将民主集中制原则推向各国共产党时,没有充分注意这一原则中所包含的民主思想,也没有充分注意各国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片面地希望用集中制原则统一全世界共产党人的队伍,迅速争取世界革命的胜利,因而逐渐强化了各国党以及共产国际中的集中化倾向。对此,列宁不是没有一点责任,但由于他去世较早,其主要责任,特别是过于集中所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并不在他。

至于俄国党内个人崇拜、滥杀无辜的现象,从根本上是违背列宁遗愿的。列宁病重时,曾竭力想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个人专权等现象的发生,只是可惜未能如愿。所以,将列宁身后的消极现象简单地归罪于列宁,是不公正的。

至于世界上很多政党所犯的错误,到底是严格执行了民主集中制才犯的错误,还是没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或者歪曲了民主集中制而犯的错误呢?显然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充分证明,什么时候严格执行了民主集中制,什么时候党内生活就比较正常,党的发展就比较顺利;什么时候违背了民主集中制,什么时候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党的历史上发生的一些重大错误,基本上都是违背或破坏了民主集中制造成的。

因此,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我们并不是要否定和取消民主集中制,而是要更好更全面地执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对民主集中制原则应该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

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史上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认真总结这些经验教训,对于我们今天更好地加强无产阶级政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例如,在什么情况下民主集中制才能得到全面而准确的执行?为什么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受到破坏,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是民主制原则受到破坏?高度集权、个人崇拜、家长作风等等消极现象都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怎样才能有效地防止这些现象的产生?等等。

又如,从理论上来说,所谓民主,其最基本的含义,是指一种按照预定的程序,根据多数人的意愿作出决定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的机制。那么,这种民主本身是否包含集中的意义在内?

众所周知,民主集中制不仅包括形成决定的过程,而且包括贯彻实施的过程,这种贯彻实施过程中的集中原则是民主原则所能包容的吗?民主与集中是不是成对的范畴?它们应各在何种范围,何种意义上使用?等等。

再如,在实践中,究竟应按何种程序实施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的具体形式是什么?集中的具体形式是什么?这些形式应用什么制度来加以规定、保障?等等。

除了列宁思想外,马克思、恩格斯的很多重要思想也非常需要挖掘和重视。

例如,马克思、恩格斯都反对在党内突出个人。他们肯定领袖的重要作用,但强调领袖首先是一名普通战士。如果他们自吹自擂脱离群众,以老爷自居,就可能蜕化为废物和绊脚石。恩格斯还说:“马克思和我都从来反对为个别人举行任何公开的庆祝活动,除非这样做能够达到某种重大的目的;我们尤其反对在我们生前为我们个人举行庆祝活动。”[73]

1891年考茨基主编的《新时代》杂志公开发表了批评党领导机关的文章,有人提出应对《新时代》杂志采取相应组织措施。恩格斯批评说:“在国会党团里有人叫嚷要对《新时代》进行检查,这确实太妙了。这是反社会党人法时期国会党团独裁(这种独裁在当时是必要的而且实行得很好)的幽灵再现呢,还是对冯·施韦泽过去的严密组织的留恋?在德国社会主义科学摆脱了俾斯麦的反社会党人法以后,又要把它置于一个由社会民主党的机关自己炮制和实施的新的反社会党人法之下,这实在是个绝妙的想法。但是,大自然不会让树木长得戳破了天。”[74]

所以,只有根据当代的现实,进一步深化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我们才能对民主集中制取得更加科学、全面的认识,正确地回答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使无产阶级政党,特别是执政党的建设有新的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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