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问题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按劳分配学说。列宁在俄国的实践中坚持和发展了这一学说,并使之成为现实。
列宁把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两个根本标志,说明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必然产物,并与生产资料公有制有紧密的联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不实行按劳分配,社会主义是不可想象的。
按劳分配,是以劳动为同一尺度计量报酬的。在这个尺度面前,人人平等,对谁都一样。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谁也不能剥削谁。
按劳分配中的这种平等权利,具有反对剥削和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的性质。无产阶级争取到的这种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权利,同消灭阶级相联系,具有伟大的意义。虽然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资产阶级权利”仍然占着统治地位,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这是不可避免的“缺点”,不要陷入空想主义,社会主义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列宁将按劳分配原则付诸实施。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初期,首先强调的是“不劳动者不得食”。其直接目的是针对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以及各种骗子、懒汉、流氓等社会渣滓,强迫他们从事劳动。凡不劳动者,就领不到食品。
列宁认为,不劳动者不得食,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实现的最重要、最主要的原则。这个原则是任何一个劳动者都懂得的,十分之九的俄国居民都赞成这个真理。“这个简单的、十分简单和明显不过的真理,包含了社会主义的基础,社会主义力量的取之不尽的泉源,社会主义最终胜利的不可摧毁的保障。”[87]
按劳分配就是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要实行这一原则,关键是衡量个人对社会劳动的贡献。为此,就必须对劳动量和消费量实行计算和监督。列宁设想,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成为一个管理处和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全体公民都是这个国家工厂的职员和工人,他们在正确遵守工作标准的条件下同等地工作,并同等地领取报酬。在这里,对劳动量实行统计和监督是“社会主义的关键和基础”[88],是“社会主义的开端”[89]。
为了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动力机制问题,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列宁提出了物质利益原则(即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的原则),即把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与其劳动成果联系起来,使劳动者从个人利益上关心劳动成果,从而使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使整个社会的生产得到发展。(www.xing528.com)
列宁认为,解决经济任务不同于解决军事任务和政治任务。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不能直接依靠热情,而是应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依靠个人兴趣,依靠从个人利益上的关心,依靠经济核算,使劳动者和工作人员从个人物质利益上关心生产。必须把国民经济的一切大部门建立在个人利益的关心上面。没有从个人利益上的关心,是什么也办不成的。“纸上的东西是满足不了各个阶级的,只有用物质的东西才能使它们满足。”[90]新经济政策的一个主要功绩,就是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
列宁揭示的物质利益原则,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和完善社会生产的强有力的因素,因而也是正确组织劳动和生产以及分配的基础。
根据按劳分配和物质利益原则,列宁要求运用一切刺激,包括物质和文化福利的分配制度,来作为促进生产的杠杆。
在当时的条件下,列宁探索了按劳分配的各种具体形式。1918年春,列宁就提出实行计件工资制,使工资同总工作量相适应。战时共产主义时期,限于客观环境,不得不实行平均分配制度。新经济政策实行后,逐步改行新的工资制度。
1921年9月10日关于工资问题的基本条例规定,工资定额应根据最低限度的报酬——最低限度的劳动的原则确定;报酬的增加只能直接依据生产率的提高,依据每个工人在提高生产方面的贡献;工资制度应简单、明了,使每个工人都能了解生产率和工资之间的关系;消灭劳动报酬中的平均主义,实行物质利益原则。根据条例,当时各工业部门都广泛采用了计件劳动报酬的形式。
除了工资制度外,列宁还要求实行奖励制度。他认为,光向农民和工人们说加强劳动纪律是不够的,还要奖励那些表现了英勇精神、认真负责、有才干和忠心耿耿的人;不仅要进行说服工作,而且要用较好的生活条件来奖励优秀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对于发明、改革,节约劳动力、燃料、材料,保护建筑物、机器等,到处都应当实行个人和集体奖励的原则”[91],而对于那些瞎指挥和盗窃国家财产以及不合理地使用劳动力等行为的,则应严加惩治。
由于缺乏经验,苏维埃国家在实行奖励制度时也出过一些毛病,列宁认为,应当研究和改进实行奖励制的方法,不能因为出现某些问题而放弃奖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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