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苏维埃国家政权的建设,努力探索扩大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道路。
第一,加强苏维埃政权的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
根据俄国的情况,列宁选择了苏维埃作为工农劳动群众掌握政权、管理监督国家的政治形式。
1917年11月8日,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宣布全部政权归苏维埃,选举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并组织了人民委员会,即临时工农政府。1918年1月,全俄工兵农苏维埃代表大会宣布俄国为工兵农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政权的基本任务是“消灭人对人的任何剥削,完全消除社会的阶级划分,无情地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使社会主义在一切国家获得胜利”[61]。
1918年7月,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苏维埃宪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苏维埃俄国的政治制度和权力结构以及劳动者的民主权力。此后,到1922年12月30日,又正式建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政权逐步在实践中得到巩固和发展。
第二,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对国家政权机关进行广泛的监督。
十月革命前,列宁设想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国家的管理职能将由所有人“轮流行使,然后将成为一种习惯,最后就不再成其为特殊阶层的特殊职能了”[62]。十月革命后,列宁仍然认为苏维埃政权发展的方向就是要让越来越多的劳动群众直接参加管理。所以他一再强调:“我们的目的是要吸收全体贫民实际参加管理”,“要使每个劳动者做完8小时‘份内的’生产劳动之后,还要无报酬地履行国家义务”[63]。为保证人民群众直接管理国家,苏维埃政权曾作了不少努力。
但实践证明,要做到人人都参加国家管理,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所以列宁便更多地强调对国家机关实行监督。在列宁的倡导下,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20年通过了关于工农检查院的条例。当时有几万名工人、农民和革命知识分子被吸收参加了工农检查院的工作。工农检查院既有权监督各级苏维埃执行党的路线和政策的情况,又有权检查各级苏维埃干部的工作,这对及时发现和打击苏维埃国家机关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贪污腐化的行为,防止国家机关的蜕化变质,是一种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建立选举和罢免制度,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列宁承认:“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64]
为了保障国家政权掌握在人民手里,防止管理者蜕变为旧的官僚,列宁认为:
一是必须实行普遍的选举制。根据宪法的规定,苏维埃代表及苏维埃权力机关都是由选举产生的。凡年满18岁的一切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信仰、文化程度、居住期限等,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削者没有这种权利。根据当时历史条件,规定在工人和农民之间采取不完全平等的选举制,工人代表名额优于农民代表名额。中级和高级政权机关采用多级选举制,并采用公开投票的办法。市、村苏维埃及其执行委员会,则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二是必须实行罢免制。列宁认为,光有选举权还不够。众所周知,凡是实行议会制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承认人民的选举权,但是他们都没有给人民另一种权利——罢免权。也就是说,资产阶级只是给了人民把开动国家机器的权力交给某一个人的权利,而没有给对这部机器的操纵者实行监督的权利。所以,列宁提出至关重要的罢免权问题。他认为苏维埃是否具有真正的人民性,就在于它实现不实现罢免权。“任何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65](www.xing528.com)
1917年12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了列宁起草的《罢免权法令》,规定人民有权随时撤换违背人民利益、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国家公职人员。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苏维埃俄国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选举和罢免制,但实际上并没有能充分地实行它,对干部的任免基本上还是“等级授职制”。
第四,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分权制,充分发挥各苏维埃共和国和地方的自主权。
列宁认为:“真正民主意义上的集中制的前提是历史上第一次造成的这样一种可能性,就是不仅使地方的特点,而且使地方的首创性、主动精神和达到总目标的各种不同的途径、方式和方法,都能充分顺利地发展。”[66]“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地区的自治才能够实现真正民主的集中制。”[67]
在筹建苏联的过程中,列宁批评斯大林具有大俄罗斯主义倾向的“自治化计划”,提出所有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在自愿联合又保留各自平等权利的基础上成立苏联的设想。列宁强调,只有在加强各个共和国的主权并实现完全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按官僚主义的方式对各族人民发号施令。
第五,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
列宁认为,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原则,要求苏维埃机关处理国家事务时,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即凡属国家大事的决策、国家事务的处理和国家机关中的一切管理问题等重大问题,不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共同负责。但同时,又要极明确地规定各人工作的职责范围,规定每个人对执行一定任务和实际工作所应负的责任,并分工负责地完成各自的任务。如果不建立明确的专人负责制,就不能克服国家管理中的混乱和无秩序状态。借口集体领导而造成办事拖拉和无人负责的现象,把集体领导变为空谈场所,是最危险的祸害。
列宁明确阐述了民主管理与个人负责的关系:“群众应当有权为自己选举负责的领导者。群众应当有权撤换他们。群众应当有权了解和检查他们活动的每一个细节。群众应当有权推举任何工人群众承担执行的职能,但是这丝毫不是说,集体的劳动过程可以不要一定的领导,不要明确规定领导者的责任,不要由领导者的统一意志建立起来的严格秩序。”[68]
列宁时期,苏维埃俄国在民主建设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总的来看,还是非常初步的。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证明,如何正确处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建设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苏联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建设,并没有像列宁所断言和设想的那样得到充分实现。虽然就民主的实质来讲,社会主义民主是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是历史上民主发展的最高形态,但是就民主的实现形式来讲,现实中的社会主义还远远没有解决广大劳动人民到底通过什么具体形式、具体制度来实现民主的问题。苏联的民主,并没有达到比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的水平。
就无产阶级专政来说,实践证明,虽然坚持了无产阶级专政,但如果不能正确地实施无产阶级专政,同样会给社会主义造成严重损害。几十年来的主要问题实际上是后者。在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执政党建设的历史上,都曾经不同程度地出现过个人崇拜、家长专制、侵犯民主、人为地制造大批冤假错案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声誉。
所以,如何真正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改善无产阶级专政,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对列宁的有关论断,也应该用实践标准来检验,着重吸取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内容,而不要脱离实际,作纯粹抽象的推理、评断甚至夸张到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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