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责任:死亡责任是大多数产品最基本的保障责任。对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其责任金额一般等于保险金额,也可能等于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倍数。有些保险产品在保单刚生效的一段时间内(比如半年),或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疾病死亡责任为返还已交保费(可能带有一定的利息)。有些储蓄成分较重的产品(如有较多的生存责任或年金给付),其保险金额与保费比较接近,甚至比已交保费更少,此时保单的死亡责任一般为保险金额与已交保费的较大者,有时保险给付进一步取保险金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中的最大者。在重大疾病险中,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有些产品的赔付为保险金额,有些产品的赔付仅仅为返还保费。
(2)重大疾病责任:在重大疾病险中,重大疾病责任一般为保险金额。为规避逆选择,大部分重大疾病产品在第一个保单年度的前半年,重大疾病责任为返还已交保费或保险金额的一半(或更小的比例)。对于与主险捆绑销售的提前给付附加重大疾病险,如果重大疾病责任为返还保费,则一般还包含主险的已交保费。
(3)重大疾病死亡责任:形式一般与第(2)点中描述的重大疾病责任类似。
(4)特殊重大疾病责任:往往在重大疾病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程度的保障额度,比如针对女性特有的乳腺癌等疾病进行额外理赔给付,体现女性专属保险产品特征。
(5)特殊重大疾病死亡责任:形式一般与第(4)点中描述的特殊重大疾病责任类似。
(6)重大疾病险中的轻症责任:往往为一次性额外给付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如20%。有些产品,在被保险人患轻症后,豁免后续保费。
(7)意外责任,如意外死亡、航空意外、自然灾害、自驾意外责任等:一般意外死亡(或全残)责任为保险金额。与疾病死亡责任不同,意外死亡责任一般无逆选择,在第一保单年度发生事故时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自驾意外责任与航空意外责任往往为保险金额的若干倍。(www.xing528.com)
(8)全残责任:与死亡责任类似,也可能因全残而触发年金给付。
(9)医疗责任:往往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并且在每个保单年度存在赔付上限(往往用保险金额表示)。在产品定价或各类精算评估中,往往需设定每个保单年度的平均理赔金额。
(10)投保人死亡责任:往往为豁免保费,触发年金给付等。
(11)投保人意外责任:与投保人死亡责任类似。
(12)满期金:往往等于保险金额。在有些还本型险种中,满期金等于已交保费的一定比例,如110%已交保费。
(13)生存金或年金:往往等于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从上述各类产品责任的典型形态分析中可以看出,中国市场上的各类寿险产品责任一般用保险产品的3个元素来表达:保险金额(SA)、保费(PRM)和现金价值(CSV)。因此,我们考虑将各类产品责任分解成3个部分,每个部分分别与每个元素相关。对每一个相关部分,分别填写参数设置表,用表格来控制保险产品的各项责任,实现参数化管理。当然,各保险责任在保单的不同阶段,其表达形式可能不同;即使表达形式相同,其中相关的参数也可能不一样。因此,保单责任参数化管理方式包含两层含义:保险责任分段与保险金额分解。我们在下一章节以死亡责任为例,阐述其建模逻辑及表格设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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