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办发〔2018〕84号 2018年10月12日)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系统、科学地开发保存利用地方影像资源,规范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地方影像志工作,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发展地方民族新文化,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做好影像志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石林地方影像志,特指在石林县境内拍摄的、非虚构的纪实类影像作品,具体包括由石林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规划和组织拍摄的县乡村三级地方综合影像志、部门工作影像志、家庭影像志、非遗项目影像志、地方人物影像志、地方名胜影像志、特产美食影像志,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存史、资政、育人”价值的影像志作品及影像志资料。
本规定的影像志资料,包括以照片为主的静止影像资料以及以视频为重点的动态影像资料。
第三条 石林县境内的地方影像志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地方影像志纳入石林县地方志工作机构管理范畴和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作为我县地方志工作经费进行管理。
第四条 石林地方影像志工作,要真实记录和着重展示石林改革发展成就和沧桑巨变,全面展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深刻解读阿诗玛文化的源远流长和博大精深,继承地方传统文化精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打造“石林地方志纪录片”和“石林地方纪实影像展映”文化品牌。
第五条 石林地方影像志资料,照片拍摄影像尺寸要求在5M以上,无论是单张或者组照,都应当在文件名中标注简明扼要的图片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视频摄制要求采用高清及以上格式拍摄,及时标注说明文件,原始数据不能人为任意更改。制作完成参加展映或提供保存的视频作品要输出为高清影像,每部影片的长度一般分短片(15分钟以内)、中片(30~45分钟左右)、长片(60~90分钟及以上)三种,可以不加音乐、对白字幕,但片头应有片名、影片概要等文字,片中应有重要场景、人物、事件发生时间等必要的说明字幕,片尾应有摄制人员、摄制时间等说明性文字。
第六条 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地方影像志工作,依照本规定制定地方影像志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明确分管领导,安排固定工作人员,配备相应的设备工具,负责本单位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工作、重要成果的地方影像志资料拍摄、保存,并适时开展影像志作品制作,按时参加县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作品展映交流活动。
第七条 石林县内各单位摄制的影像志作品,在出版、播映前应报请县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和备案。地方志工作机构接到审查请示后,应及时会同宣传、民族、宗教、统战、文化、保密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审查验收,未经审验合格的影像志不得交付出版和公开播映。(www.xing528.com)
第八条 石林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地方影像志指导和检查工作,根据影像志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各级各类影像志摄制培训,积极规划组织地方志纪录片的摄制,每年组织举办石林地方纪实影像展映交流活动,积极推动影像志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
第九条 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组织开展石林地方影像志资料的普查、搜集、收藏、利用等工作,并建立安全、便捷、高效的地方影像数据库,及时收藏影像志作品及其原始素材。
第十条 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石林县地方影像志专家委员会,指导石林地方影像志计划编制、地方志纪录片摄制、优秀影片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地方影像志工作机构要把人才培养放在首位,选拔培养石林地方志纪录片工作团队,努力在重点单位、重点村镇培养本地摄制人才,努力打造一支专兼结合、永远不走的地方影像志工作队伍。
第十二条 县史志、文广体、民宗、统战、宣传、档案、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推进石林地方影像志的发展。对纳入重点拍摄计划、摄制要求高的地方影像志,可以聘请吸收县外力量组成摄制组开展摄制工作,在摄制工作中不断提高本土队伍的学术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要加强地方影像志工作的对外交流,组织本地优秀地方志纪录片参加国内外展映评比活动,邀请外地优秀摄制者到石林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要树立精品意识,不断制作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堪存堪鉴的地方影像志。
第十四条 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地方影像志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移交有关单位给予问责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