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石林彝族自治县绿道管理办法试行,2019石林年鉴

石林彝族自治县绿道管理办法试行,2019石林年鉴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条绿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经费按年度测算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第十二条绿道内禁止行驶机动车辆。第十三条在绿道派发或设置广告的,须按照县城管执法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县园林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起施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绿道管理办法试行,2019石林年鉴

(石政办发〔2018〕76号 2018年9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强绿道管理,巩固和提升绿道建设成果,促进绿道可持续发展,发挥绿道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发展经济、方便市民等功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和在建绿道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自行车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道绿化的养护管理;

(二)绿道游径的管理维护;

(三)绿道驿站的管理;

(四)绿道配套设施的管理维护;

(五)绿道单车运营的管理;

(六)绿道相关农家乐农产品销售、零售等管理;

(七)其他需要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绿道管理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配合、层级落实的要求,遵循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生态环保、以人为本、地方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成立县绿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县绿道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县住建局和县林业局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及县住建局、县林业局行政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运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水务局、县旅游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2个办公室分别在县住建局和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分管领导担任。

第七条 绿道管理责任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绿道管理经费落实和使用监督指导;

县住建局负责建成区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林业局牵头负责建成区外以林区为重点的绿道建设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绿道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交运局负责指导绿道建设单位按城市总体规划配套公交、停车站场系统等建设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整治绿道上乱摆乱放、占道经营和乱贴、乱涂、乱划行为;

县水务局负责涉水绿道(指涉及河道或水工程管理范围的绿道)有关事宜的协调指导;

县旅游局负责绿道沿线旅游的策划、包装、推荐等指导;

县公安局负责机动车占用绿道的整治和绿道交通安全监管整治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文广体局、县农业局等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绿道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绿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经费按年度测算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鼓励通过无偿捐助、认建认养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九条 绿道管理应当按照省、市绿道建设技术指引要求不断深化和推进,确保绿道景观优美,环境整洁,道路顺畅和设施正常运行。(www.xing528.com)

(一)绿化养护管理应制定完善的养护管理方案,可参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规范和标准严格养护。对黄土裸露、卫生状况差、缺养欠管等问题应及时整改,生态与景观兼顾,营造色彩、层次、结构丰富的植物景观,提升绿道的游赏乐趣;

(二)绿道游径管养要求达到路面整洁无断板、无泥土、杂物、乱石等障碍物,路基、边坡稳固无坍塌,排水设施完好、畅通,道路栏杆,护栏,护桩等设施完好无破损。加强辅助设施建设,开展机动车占用绿道整治,确保绿道专用畅通;

(三)驿站管理,要求建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驿站室内整洁,摆设合理,配置或部分配置了信息终端、上网、电话、手机充电、报刊书籍、休憩等设施,方便市民使用;

(四)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交通衔接设施(衔接设施、停车场等),服务设施(管理、商业服务、游憩、科普教育、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设施),基础设施(水、电、通讯、防灾等设施),标识系统(信息、指路、规章、警示等标志)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维护管理,及时修复故障设施,确保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五)绿道有关农家乐经营、农产品销售、零售等应符合旅游、环保、卫计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合法文明经营。

(六)涉河(水工程)绿道应加强保洁,确保水源水质安全和河道景观,同时配合水工程(如堤防)的管理维护工作。

(七)建立网上绿道信息平台,及时更新维护,方便市民查询绿道有关信息。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道,不得破坏绿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以及其他生物和设施等。因建设和维护等确需占用绿道的,应按规定向县园林部门报批。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道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攀折花草树木,破坏草坪植被;

(二)乱丢乱吐,随地便溺,倾倒废土、废渣,乱牵乱挂,乱搭乱盖,污染河流;

(三)乱贴乱画,攀爬、刻划、涂污、损坏绿道设施;

(四)捕猎、恫吓、虐待野生动物,在非钓鱼区钓鱼;

(五)乱停乱放,乱摆乱卖,堵塞道路;

(六)聚众闹事,赌博,乞讨,算命占卜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绿道内禁止行驶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 在绿道派发或设置广告的,须按照县城管执法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县园林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绿道运营管理责任主体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实行安全巡查制度,对有安全隐患的绿道(如涉水绿道)应加强天气预警、安全警示、安全防护、消防安全等设施配置,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多部门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县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道档案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绿道管理资料、养护维护记录、检查记录等档案,并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档案资料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本辖区绿道总平面图纸(包含途经景区景点、公园、村庄、配套设施等内容);

(二)绿道绿化、游径、驿站、配套设施等各项工程设计图和施工图;

(三)工程竣工资料和验收记录等;

(四)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五)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起施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