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十四条经费审批(一)经审定公示后,符合补助、奖励的项目,由县文广体局行文公布,并发放补助奖励资金。(三)文艺精品创作项目扶持资金:单个项目5万元以内的,由县文广体局审核批准执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并随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第十四条 经费审批
(一)经审定公示后,符合补助、奖励的项目,由县文广体局行文公布,并发放补助奖励资金。
(二)对县级文化传承人的补助:经县非遗管理部门对传承人进行年度考核后,报县文广体局批准发放。
(三)文艺精品创作项目扶持资金:单个项目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由县文广体局审核批准执行;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经费和项目管理(www.xing528.com)
(一)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二)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采取433拨付方式,即项目通过立项审批拨付40%,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拨付30%,项目通过评审委员会验收拨付30%。项目实施后达不到进度或验收标准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依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后续资金不再拨付,退回已拨付资金,申报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县内评奖活动。项目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单方面取消项目实施等情况的,退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加县内评奖活动。
(三)“一事一议”资金参照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方式,签订扶持奖励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四)切块资金20万元,专项用于石林县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和文化传承交流活动扶持奖励评审工作和县文化系统、县文联组织开展日常创作采风、学习和交流工作,由县文广体局采取报账制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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