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在石林县域内新注册公司,实缴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符合石林县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其项目用地一律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房地产项目除外)由县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统一测算并提交县土地矿产储备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在完成项目用地出让手续后,根据产业类别、投资强度、产业带动性和税收就业贡献度,按照项目开工建设进度及经营税收情况,县财政安排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总额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予扶持奖励。即:工业项目的扶持奖励资金按照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总额的60%分档次给予扶持;大旅游、大文创、大健康、生物医药、国际品牌度假酒店等产业项目的扶持奖励资金按照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总额的30%分档次给予扶持。
对符合扶持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分步骤扶持奖励:在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奖励项目扶持奖励资金总额的50%,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后奖励扶持奖励资金总额的20%,待项目正式投产运营达到合同预期产值效益及税收贡献度后奖励扶持奖励资金总额剩余的30%部分。未达到项目进度及预期贡献值的不予扶持奖励。
(一)入驻石林县生态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以上,分档次给予扶持奖励
1.对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且年亩均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扶持奖励资金总额100%给予奖励。
2.对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年亩均税收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内的项目用地,按扶持奖励资金总额70%给予奖励;年亩均税收在30万元至50万元以内的项目用地,按扶持奖励资金总额80%给予奖励。
3.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且年亩均税收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扶持奖励资金50%给予奖励。
4.对符合石林县产业规划用地的,可以采用“先租后让”“弹性年限”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租金由县土地矿产储备中心测算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租期届满后,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弹性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生产建设、生产周期有特殊需求的项目,报供地审批权所属决策机构同意后,可按不超过50年确定出让期限。
5.工业用地项目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可直接将新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二)大旅游、大文创、大健康、生物医药及国际品牌度假酒店等产业用地项目给予扶持奖励
1.对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或1000万美元以上、土地出让总面积在500亩以上且年税收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扶持奖励资金100%给予奖励。
2.对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或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土地出让总面积在100亩以上且年税收贡献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扶持奖励资金80%给予奖励。
3.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0万美元以下、土地出让总面积在100亩以上且年税收贡献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扶持奖励资金50%给予奖励。
(三)对入驻台创园的农庄项目用地,依照用地面积分级别给予扶持
1.用地在1000亩以上,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农庄项目,免收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土地流转使用费。
2.用地在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农庄项目,免收第一年、第二年土地流转使用费。(www.xing528.com)
3.用地在100亩以上500亩以下,投资在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5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农庄项目,免收第一年土地流转使用费。
第四条 对投资能源、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城市基础设施等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土地划拨政策的,可按项目性质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五条 农旅结合项目,不改变农用地的用地性质,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依法以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经营。项目区中的生态用地、水面用地,在农民补偿安置到位的前提下,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第六条 符合石林县鼓励类的产业项目,特别是大旅游、大文创、大健康、食品加工、新材料、电子信息制造、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物流、会展、国际品牌度假酒店及入驻石林生态工业集中区的产业项目,企业当年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计提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并按比例逐年进行扶持。自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当年起开始连续执行三年。第一年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比例为30%;第二年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比例为20%;第三年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比例为10%。
第七条 对已落户石林生态工业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在原有规模基础上增资扩股扩大再生产的,按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计算,以上年度为基数,每年增量部分连续给予三年扶持奖励,每年按10%给予扶持奖励。
第八条 对在著名、知名电商平台设立网上旗舰店的企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交易额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对在石林县成立外资企业并有实际到位外资的企业给予奖励,实际到位按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同一项目或同一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新引进县外企业在石林县设立总部且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当年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2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年度纳税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公司核心团队(10人以内)个人,按其在石林县当年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属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从达标年度开始,连续执行三年(房地产、建筑施工及烟叶收购除外)。
第十二条 对文旅类产业,新获评为国家AAA、AAAA、AAAA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扶持奖励;对新获评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给予5万元扶持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旅游商品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十四条 对特色经营一条街项目,支持集中化、区域化、片区化发展,对符合石林县行业发展规划、集中特色经营且经主管部门认定、统一连片经营30间以上商铺的给予资金补助,按其缴纳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的100%给予扶持奖励,补助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房地产、建筑施工及烟叶收购项目不享受本办法中的产业扶持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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