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区住建局组织各乡镇(街道)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www.xing528.com)
第三十条 区住建局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区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一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意见,填写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建房村民收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新建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新建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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