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明确建房分户的基本原则:
(一)多子女家庭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独生子女家庭不得分户另行申请宅基地。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一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三)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外嫁女及未婚子女不能和父母分户。
(四)丧偶未再婚的可以认定为一户。
(五)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公示认定。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现有村民户因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省规定标准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分户条件且已办理分户手续的新增村民户,因无住房确需建房的;
(三)现有住房或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需要安置的;
(四)集体建设或实施乡镇、村建设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现有住房或宅基地被占用需要安置的;
(六)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七)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www.xing528.com)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拆旧建新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四)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行为的;
(五)现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要求新增宅基地建设住宅的;
(六)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
(七)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申请建房用地已列入规划改造、征迁范围内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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