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每个社会只会选择它偏爱或容许的方式。如果我们把某个人类的集合称为“社会”,那就意味着这些人归属于同一个集合,构成了一个整体。这正是社会作出选择的结果。虽然很少是“刻意”的选择,即勘查多种可能性后选择最有吸引力的那种,但正因为是没有经过设计的不经意的选择,它也就不会被轻易放弃。[1]正是这种选择,或者说这种选择的持续沉淀,使得不同的集合大相径庭,当我们谈论不同的社会时,谈论的就是这种不同。一个特定的集合是否是一个“社会”,它的边界在哪里,谁属于或不属于这个集合构成的社会,都取决于作出选择和推动选择的力量,取决于它对个体的控制力和个体的服从程度。这种选择归结为两种强制力(或者说,一种具有两种效果的强制力):秩序和规范。
当代的伟大小说家、哲学家米兰·昆德拉(Milan Kundera)在《告别圆舞曲》(La Valse au Adieux,Galimard,1976)[2]中描述了所有已知社会中显然存在的“对秩序的渴望”:
渴望把人类世界变成一个无机的世界,在那里一切都完美运行,按部就班,服从于一个超越个体的系统。然而,向往秩序就是向往死亡,因为生命本身就是不断破坏秩序的过程。或者换句话说:对秩序的渴望是一种堂皇的托辞,是强烈厌世的借口。
事实上,对秩序的渴望未必源于厌世,却会促进厌世,因为它为厌世支配的所有行为提供了一个借口。我们说过,任何秩序都在不顾一切地把一致性、规律性和可预测性强加给人类世界,但人类倾向于多样化、反复无常、不可预测。正如柯奈留斯·卡斯托里亚蒂斯所言,人类是“一种能够创造其他事物的存在,是变化的源泉,因此他们也不断改变自身”[3],人类的世界(除非是墓地)不可能是同一的、规律的、可预测的。人的存在就意味着不断选择并推翻选择,而要阻止人们进一步选择,使当下的选择不能被推翻,则需要付出相当大的努力。只有出于“选择质量”的考虑,向往秩序才可以想象。任何一种秩序模式本身就是一种选择,它想要取代所有其他选择,终结所有进一步的选择。不过,终结选择是不可能的,因为无论是否有意,是否欢迎,厌世必将随之而来。怀疑、厌恶和憎恨,这些糅合出厌世的情绪和态度,是人类与生俱来、根深蒂固、不可救药的怪癖,是无止境混乱之源。
另一种强制力是规范。规范是秩序模式在人类行为上的投影。规范告诉人们,在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中,有秩序的行为意味着什么;可以说,它把秩序的思想翻译为人类的行为选择。如果说任何秩序都是一种选择,那么规范也是如此。一旦确定了秩序,也就限定了可选的行为模式。规范认定了某些行为是正常的,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则不正常。“不正常”意味着偏离了规范许可的模式。它会一直延伸到“背离”(deviation),这是“不正常”的极端表现。如果一种行为不仅不符合规范的要求,而且超出了可容忍的边界,就会引发纠正性干预或惩罚性干预。在单纯的不正常和更邪恶的背离之间,从来没有明晰划定的界限,其划定规则常常会引发激烈的讨论。因为,容忍限度问题决定了两者的区别。
对秩序和规范有意识的关注(这确实是个议题并在社会中被人们讨论)表明,还有很多事情没有达到预期,这些事情不能被放任自流。秩序和规范的概念(一旦这两个概念被创造出来,人们就能看到关于秩序和规范的问题,并依据这两个概念给现实中的要素分类),正是源于对于现状的不满以及想要积极改变现状的冲动。因此,这两个概念都是“积极的”“建设性的”:它们鞭策和推动着人们把现实提升到某个尚未完全达到的水平。谈论秩序和规范,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其强制力的一种有力手段。
然而,秩序和规范暗示的“应该”变成了“必须”,忽略了大量的人类现实。如果它们包容一切,能够囊括所有人、也囊括人们做的所有事,那它们就失去了意义。秩序和规范旗帜鲜明地宣告,不是所有现存事物都可以被包含在这个公设的、正常运作的集合体中,也不是每个选择都被许可。秩序和规范的概念是对准社会现状的尖刀,传达的首先是分离、截断、切除、驱逐和排斥的意图。它们通过关注“不恰当的”来推行“恰当的”,把现实中那些被剥夺了生存权且注定被孤立、放逐和灭绝的部分挑选出来,加以限制和污名化。(www.xing528.com)
秩序的设立和推广意味着实施驱逐——把一种特殊的管理制度加诸将被驱逐的人,使他们屈服于这种制度,从而驱逐他们。另一方面,规范(任何规范,工作伦理的规范只是其中之一)则间接地发挥着作用,使得驱逐看上去更像是自我边缘化。
就秩序而言,被流放、被驱逐的是那些“违反秩序”的人;就规范而言,则是那些“不符合规范”的人。无论哪种情况,责任主要都在于被驱逐者,秩序和规范都预置了责任,先验地决定了“罪”与“罚”。是被驱逐者自己错误的行为,使他们成为被驱逐的对象,他们自己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被驱逐表现为社会性自杀的结果,而非社会性处决的结果。被驱逐者的过错在于没有付出努力或没有付出足够的努力避免被驱逐,他们甚至自甘堕落,使被驱逐成为自己必然的宿命。驱逐他们不仅是净化环境,也是一种道德行为,是合理的奖惩分配,是正义得到伸张;驱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可以认为自己是正义的,因为他们正在捍卫法律和秩序,正在守护社会的高尚价值和标准。
这些观点忽略了一种可能性(也阻止人们思考这种可能性),被驱逐的人可能根本无力对抗自己不幸的命运,更遑论控制。有些人可能只是因为自己的出身“违背了秩序”。他们因为自己无法决定的一些特质而被驱逐,他们没有做错什么,只是“像他们这样的人”不符合其他人的秩序观。另一些人或许也不是因为缺乏意愿而“达不到规范”,而是因为缺乏某些必要的资源——其他人有而他们没有的资源。这些资源供不应求,不可能所有人都充分拥有。
事实证明,(即将)被驱逐的人不适合享有自由。赋予他们自由将导致他们的毁灭。一旦放任他们,可怕的事情就接踵而来,他们将给自己招来各种灾祸。剥夺被驱逐者的行动自由(他们一定会滥用或浪费这种自由)无疑是维护法律和秩序的需要,也最符合被驱逐者的利益。监视、控制、管理被驱逐者的行为,被认为是一种善行、一种道德义务。这两方面交织在一起,促使人们必须对这些达不到标准的人“做些什么”,这种冲动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中汲取力量,也涉及怜悯和同情等道德情感支持。然而,无论它的动力是什么,这种冲动总是化为全力“他律”(heteronomous),剥夺那些不知道如何正确使用自己力量的人的力量,千方百计使他们屈从于他们逃避、反抗的“超越个人的制度”。
自古以来,捍卫秩序和同情,总是在穷人形象的社会构建中相互交融。穷人是指那些吃不饱、穿不暖的人,他们达不到同时代同区域的正常标准,但他们首先是“不符合规范”的人,规范是指达到正常标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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