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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企业软件正版化全面推进(2010年以后)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部署中央、省、市(地)、县四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将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向纵深推进。《意见》从配置、使用和处置三个环节对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提出规范要求。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2011年5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和企业软件正版化全面推进(2010年以后)

201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部署中央、省、市(地)、县四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将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向纵深推进。通知指出,各级政府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对于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知部署了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切实落实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的规定,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监督责任,并对中央、省、市(地)、县级政府机关的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明确了时限。

2011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简称4号文),该文件是2010年18号文的延续,4号文指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得较快发展。制定实施《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对于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4号文对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文件指出,要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要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所预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2011年2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精神,扎实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建立和完善软件资产管理长效机制,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简称《意见》。《意见》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公共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显著提升,各级政府机关拥有的软件资产规模迅速扩大,种类和数量快速增加,软件资产已经成为政府机关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随着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软件使用逐步规范,对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对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政府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完善软件资产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从配置、使用和处置三个环节对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提出规范要求。

(1)配置环节 要在全面掌握本部门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以及国内企业软件和国外企业软件,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软件配置计划,并将正版软件采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

(2)使用环节 要加强软件使用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软件使用操作规程。进一步增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正版软件使用管理责任,加强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形成自觉使用正版软件、杜绝盗版侵权的长效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机关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主导、技术管理等部门配合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在统一管理软件资产,建立健全软件资产账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技术管理等部门具体管理部分软件资产,建立明确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

(3)处置环节 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经专业技术鉴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软件资产分类核算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的软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规定,纳入部门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1)采购的商业软件 应当建立健全软件验收入库、保管和领用制度,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财务入账等基础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

(2)自行开发或升级的软件 要切实加强对自行开发、升级软件的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开发或升级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加强软件资产价值核算,及时组织验收、建立或调整软件资产账卡。要加强对自行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以及自主知识产权保密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软件资产安全保密。

(3)统一配发使用的软件 政府机关取得上级或同级部门基于特定工作需要统一配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软件,应当视同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软件资产卡片,加强对软件载体如光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维护,确保相关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意见》还强调了切实加强正版软件采购工作,规范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要求。(www.xing528.com)

2011年5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11〕280号,简称《办法》)。《办法》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明确了软件资产管理要求。《办法》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定义了软件资产的概念。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复制(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资产,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软件资产载体包括光盘母复制、软磁盘母复制、硬盘母复制、移动存储母复制、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办法》明确规定,软件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软件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当取得合法授权;配置更新办公用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批量招标采购计算机,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软件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中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入账:

1)单独购买的软件资产,根据发票据实入账。

2)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开发、改版或者升级的软件,依据研制开发部门的项目决算,确定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3)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与硬件区分入账。对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软件资产,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评估后入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评估的信息化成果,可以参照开发费用和市场情况进行预估,条件允许的,可以委托著作权价值评估机构评估后入账。

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央政府机关积极带头实现软件正版化并将此项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等31家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率先于2010年12月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中央政府机关于2011年5月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各地政府狠抓落实,扎实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省级政府机关和市县级政府机关分别于2012年6月、2013年12月全面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自2010年10月开展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共釆购操作系统、办公及杀毒三类软件592.09万套,购金额34.38亿元。

2013年2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通用办公软件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明确了通用办公软件配置应当遵循授权合法、经济适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并从价格、年限、服务、技术和安全等方面,对各部门通用办公软件配置标准进行规定。《标准》要求各部门配置的通用办公软件,应明确价格构成。强调通用办公软件的最低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各部门配置的通用办公软件应确保在6年内获得持续升级和技术支持等服务。《标准》的出台,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要求,降低机关运行成本,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通用办公软件配置,推进软件正版化,促进公平竞争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简称《办法》),为建立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提供了制度保证。该办法主要对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提出要求。办法要求,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办法》明确了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本部门和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推进工作。《办法》指出,各级政府机关应当规范政府采购软件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准确核实拟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明确需采购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年限、技术支持与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要求,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各级政府机关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做出购置计划。《办法》首次提出了政府机关的软件资产管理要求,各级政府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软件配置、使用、处置等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防止因机构调整、系统或软件版本升级、系统或设备更新和损毁等造成软件资产流失或非正常贬值;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的特点,坚持制度手段、技术手段并重,有针对性地实施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工作程序,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在中央政府机关全面实现软件正版化的基础上,我国扎实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24563家企业通过检查验收完成软件正版化,累计举办2479期企业软件正版化培训班,参训企业5.91万家(次),参训人员17.91万人(次)。中央企业三级以上企业、大中型金融机构、新闻出版行业企业集团总部全部实现软件正版化,煤炭、旅游、饭店、网吧、勘察设计、新闻出版等重点行业取得突破性进展。25家大中型企业带头完成软件资产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中国企业实际的软件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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