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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建设与国际接轨:1990-2001年间的成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0年中国颁布《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1994年12月31日,美国和中国先后公布了预备性报复清单,贸易大战一触即发。1995年2月,中美两国就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协议,从而避免了一场贸易战。在上述行动计划中,中国重申按中国法律,严厉查处违法侵权行为,包括依法严格禁止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对所有公共、私人和非营利机构应依法一视同仁。对惩处重大侵权行为的案件将予以广泛宣传。

公共政策建设与国际接轨:1990-2001年间的成果

1990年中国颁布《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1991年,专门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两部法律奠定了中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中国的版权保护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充分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和最佳实践,这两部法律从一开始就与国际接轨,起点较高。而且,就软件知识产权制定专门的法律,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不多见的。

1991年,中美启动了知识产权谈判,1992年双方签署了《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为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奠定了基础。1992年,经全国人大批准并经相关国际组织同意,中国正式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全面接轨。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以及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软件复制品的销售行为处以刑罚,将软件版权保护从单一的民事责任拓展至刑事责任,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加强了软件版权保护。

199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明确要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并提出在当时阶段监督检查的工作重点是清理整顿音像制品市场和计算机软件市场,严肃处理非法复制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的盗版行为。

1994年6月,美国把中国列入“重点国家”名单,对中国发起第二次“特别301调查”。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第301项条款的简称,其主要含义是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根据这项条款,美国可以对它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可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最后由总统决定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特别301条款”在1988年加入301项条款,是针对美国认为的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美国贸易代表可自行对上述国家进行认定、调查和采取报复措施。1994年12月31日,美国和中国先后公布了预备性报复清单,贸易大战一触即发。1995年2月,中美两国就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协议,从而避免了一场贸易战。中美两国协议的成果之一为《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在上述行动计划中,中国重申按中国法律,严厉查处违法侵权行为,包括依法严格禁止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对所有公共、私人和非营利机构应依法一视同仁。为确保有效打击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盗版和侵权行为,将加大对计算机软件零售商的检查力度,除持有经营执照的单位发行或经批准复制、生产和进口的产品外,其他所有的计算机软件均将被视为非法出版物,并予以收缴和销毁。任何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或销售其软件的个人或单位,将视情节给予严厉的行政和司法处罚。对惩处重大侵权行为的案件将予以广泛宣传。(www.xing528.com)

1995年8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在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1999年2月,国务院向全国转发1995年版的《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重申了这一要求。

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后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其中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犯罪行为。

2000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简称18号文),明确提出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要求。18号文指出,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的结合与应用,孕育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并为传统产业注入新的活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拥有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最重要的人力、智力资源,在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下,通过制定鼓励政策,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意义十分重大。18号文第三十三条规定,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第三十四条规定,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对全社会提出了使用正版软件的要求。

2001年11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政府严格遵循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有关规定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包括对《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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