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是对侵犯软件知识产权行为的通俗说法。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软件及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属于盗版。不论是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软件,还是非法复制、销售、传播软件,都可以纳入盗版的范畴。盗版软件,英文通常称为pirated software,是盗版行为当中产生、交易和使用的非法软件复制品。
盗版软件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20世纪70年代中期个人计算机出现并逐渐开始普及,人们对软件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早期的计算机爱好者,通常也是具有编程能力的程序员,相互之间共享和交换软件及源代码已经形成一种文化。那时在软件领域,人们还普遍没有版权保护意识,相互的软件复制仿佛是很自然的事情。1976年比尔·盖茨向计算机爱好者发出的公开信中提到,只有不到10%的Altair计算机用户购买了BASIC软件,他把那些没有购买软件的人称为“小偷”。盖茨的公开信受到计算机爱好者的强烈质疑和反对,在随后收到的300多封来信中,只有5个人给他附上了许可费,其他多数人则是强烈地谴责他。盖茨的公开信(图4-1),可以看作是商业软件向盗版发出的第一份宣战书,但1976年的美国,计算机软件是否纳入版权保护的研究和讨论也刚刚开始,盖茨和声寥寥。
随着软件的商业化,高昂的商业软件费用与低廉的复制成本成为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主要原因之一。盖茨的BASIC被“盗版”的时候,软件用的还是纸带载体。随着磁盘、硬盘、光盘等电子媒介的出现,软件复制更加容易。20世纪90年代,当个人计算机在中国开始普及的时候,类似的盗版现象一度十分猖獗。早期盗版也是在计算机爱好者之间,计算机玩家各备5寸软盘,相互复制。随着3.5寸软驱盛行,以中关村和和平里电子市场为中心地带便出现了最初的盗版商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出现了光盘,盗版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地下市场”。那时,中关村既是全国最大的电子市场集散地,也是地下盗版最大的集散地之一。走在中关村的街头,时不时就会有人过来问,“要不要光盘?”打击盗版光盘,也成为当时执法部门维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工作。20世纪90年代末期,互联网逐渐普及,在互联网环境下,软件的复制和传播更加容易。2006年,美国软件和信息产业协会(SIIA)披露,该协会代表会员单位向在eBay网站售卖盗版软件的卖家发起了三起诉讼,凸显出互联网打击盗版形势的严峻性。不仅如此,互联网全球性、匿名性、多点传播的特点使得追查盗版软件的来源非常困难,高昂的维权成本也是盗版软件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
图4-1 比尔·盖茨1976年给计算机爱好者的公开信(www.xing528.com)
2011年,某国际组织对全球33个国家大约15000个个人计算机用户进行了调查,参与调查的用户中,有57%承认曾经使用过或正在使用盗版软件,其中31%的用户承认“一直使用”“经常使用”或“偶然使用”盗版软件,26%的用户承认“极少使用”盗版软件。调查显示,尽管打击软件侵权盗版的行动逐步取得成效,但全球范围内软件盗版的形势依然不乐观。
盗版软件不仅损害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使得软件生产商蒙受巨大损失,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危害到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贸易,并进一步打击了软件开发者、软件生产商的创新积极性,不啻是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驱动健康发展的“毒瘤”。据有关调查结果显示,我国软件盗版率每增长10个百分点,就会造成软件销售直接损失近40亿元人民币,造成软件产业综合经济损失近70亿元人民币。
对企业用户而言,不管是主观故意还是非故意,使用盗版软件都会带来法律、声誉和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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