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上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实法律要件事实责任的当事人一方所承受的法官不利判断的危险。举证责任的存在,使得负担该危险的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发生的原因有三点:①诉讼中客观上存在着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②即便要件事实的真伪无法确定,法官仍然要对该案件做出判断;③法官必须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只能将真伪不明的事实视为不存在的事实。因此,举证责任直接影响诉讼的胜败。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一种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是特殊侵权行为,因此适用一般民事侵权诉讼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条款所规定的是民事诉讼中举证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将几种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移转于被告,即“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当软件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对复制件的出版者或者制作者提起侵权诉讼时,原告不必证明被告的出版、制作行为无合法授权,而是由被告证明其出版、制作复制件具有合法授权。不然,被告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原告如果起诉被告出租的作品或者制品的复制件是非法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必对此举证。如果被告能证明其出租的复制件有合法来源,则不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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