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终用户侵权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未经授权使用或超授权使用,主要是指最终用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机构单位内部使用软件的行为。这一类型的行为主要发生在单位和机构单位内部,最终用户是行为的主体。具体表现为最终使用者在明知软件为非正版软件,仍然继续安装使用,或者超过许可数量安装使用、安装使用与许可内容不符合版本的非正版软件的主观故意行为。
二是软件开发过程中的非正版软件行为,是指软件开发商在编写软件时采用非正版软件的源代码或者直接引用非正版软件的行为。典型的案例是软件开发商在开发用户业务系统时,针对功能比较类似的软件或模块,放弃自主研发,使用非正版软件的源代码或者直接引用非正版软件功能模块的行为。此类行为的特点是隐蔽性强,属于源头行为,危害性不容忽视。
(2)非法复制传播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设备预装非正版软件,是指设备生产商、集成商或者分销零售商在其销售的计算机设备上预装未经许可的软件,并将软件出售或者免费赠送给用户使用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体是设备生产商、集成商或者分销零售商,是对最终用户的欺骗,会使用户处于被追究和处罚的境地。(www.xing528.com)
二是仿冒正版软件,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软件仿冒行为。设备生产商、集成商或者分销零售商利用正版软件的质量和信誉,通过伪造和仿冒正版软件的功能和表示,以正版软件的价格销售给最终用户,从而获得巨额利益。这种行为直接掠夺正版软件厂商的利润,最容易受到法律起诉追究,行为最为恶劣。
三是制作非正版软件光盘,是指光盘生产商或者个人将软件程序复制,以极低的价格出售。通常此类光盘携带病毒,使用后有可能破坏硬件设备,影响业务系统正常运行,导致数据丢失,带来巨大损失。因行为主体不易确认,软件使用者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
四是提供互联网非正版软件,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出售假冒产品或者仿冒产品,或者提供对应软件下载的行为。这种方式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出现的,因互联网传播方便快速,非正版软件制作者不易被追踪,使用者基本上将承担所有的侵权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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