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针对软件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例如,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软件进行经营性活动。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构成对他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但是却可能促成了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使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得以继续或持续。例如,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服务的行为,其本身并未避开或者破坏他人的技术措施,但是却为别人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提供了方便,因此该行为构成间接侵权。
从侵权责任来看,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另一类是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可能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列举了11类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同。其中,第二十三条列举的是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除了涉及民事处罚以外,还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仅涉及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有6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www.xing528.com)
以上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第1~第3条是侵犯发表权的行为,第1条是未经许可擅自发表,第2条是冒名发表,第3条是侵犯合作开发者发表权的行为;第4条是侵犯署名权的行为;第5条是侵犯修改权、翻译权的行为;第6条是兜底条款。
涉及民事责任以外更多侵权责任的有5类,即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以下行为的: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其中,第1条是侵犯复制权的行为;第2条是侵犯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第3条是间接侵权行为,规避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为侵犯著作权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果不制止这类行为,则著作权容易遭到侵害,其性质甚至比直接侵害著作权还严重;第4条是破坏著作权标志信息;第5条是侵犯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的行为。
有以上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第1项或者第2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3项、第4项或者第5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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