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80年代中期,麻省理工学院的理查德·斯德曼(Richard Stallman)发起了著名的“自由软件运动”。他认为,软件发展的黄金定律是,如果你喜欢一个程序,就要把它分享给其他同样喜欢这个程序的人。他认为软件的商业化模式破坏了这种合作分享的精神。为此,他辞去了自己在麻省理工学院人工智能实验室的工作,全身心投入到自由软件运动,并创建了GNU自由软件项目。
自由软件,英文是freeware,由于采用了free一词,常常被误解为“免费”软件。自由软件通常是免费的,用户不需要为使用自由软件而支付费用。但免费并不是自由软件的核心思想,自由软件的核心是不受限制地分享和传播,更多地体现了一种自由的精神。用户可以自由地去使用软件,自由地学习和修改软件,自由地分发复制。斯德曼为此创建了一种新的软件许可方式,称为通用公共许可(General Public License,简称GPL)。在GPL许可之下,用户可以自由地使用、修改和分发软件及其源代码,但是需要对等地将自己增加或修改的源代码公布出来,不能设定额外的限制,实际上是著作权人把一切权利都不受限制地分享给公众的做法。这种许可方式与商业软件保留版权的方式形成鲜明对照,也被形象地称为“Copyleft”。
斯德曼发起的GNU项目的目标是构建一个自由的操作系统,他本人也为这个操作系统设计了文本编辑器、编译器和其他很多工具。但是,这个操作系统的内核一直没有完成。直到1991年,芬兰小伙特瓦兹(Linus Torvalds)凭一己之力完成了Linux,并将之公布于众,斯德曼所创建的自由软件的核心,一个操作系统的内核才算是真正诞生了。到1992年,互联网上的Linux新闻组已经有了上万个活跃用户,围绕Linux进行的完善改进完全由用户自发地进行,全世界Linux的爱好者都在不计报酬地持续为Linux贡献新的源代码。(www.xing528.com)
自由软件不是自由的没有知识产权。它的“自由”体现为通过版权许可给予的自由,也就是说,它首先承认软件的版权,然后纳入自由软件的版权许可约束,使每个人在维持该许可条款不变的情况下,都有权复制、修改和发布软件或进行其他衍生工作。GNU GPL是自由软件著作人同意的保证任何人有共享和修改自由软件的许可协议,GPL的许可对象不是单一个人和组织,而是社会公众。社会公众作为被许可人享有最主要的四项权利:①为了任何目的运行该程序;②有自由获得源代码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研究程序是如何运行的,并可为了个人的目的改变该程序;③有自由散发该复制件的权利;④有自由改进程序,并要求将自己的改进向公众公布的权利。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自由软件的权利人在保留权利的同时,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向社会公众许可了复制权和修改权。同时GPL也规定社会公众有以下义务:用户在发布源代码和一切派生工作时不收费(除必要的工本费外),不附加其他条款,并必须附带GPL条款。
GPL有三个重要的限制:①用户不可以在使用一个受GPL许可保护软件的基础上,加入一些专有软件,构成一个更大的专有软件。也就是说,一个GPL软件的所有部件都必须遵循GPL的规定。②用户不可以将一个GPL软件加以修改(比如加上了自己创造的软件),然后将修改的部分变成专有软件。也就是说,用户的创造或增值软件应该公开给社会共享。③GPL软件的用户不可以修改这个软件的GPL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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