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兼具作品特性和功能特性,软件的功能特性决定了软件具有使用价值。软件因而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在软件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产生交换关系。软件使用权,对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具有不同的含义。使用权是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对著作权人而言,软件的使用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是其因为拥有“软件著作权(版权)”而对“软件客体”自然产生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著作权人可以自由地决定把软件交付给谁使用,也可以自由地决定以什么样的方式交付,并可以自由地与使用者协商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约束条件。软件使用权,对著作权人而言,是一种“许可使用权”,类似于发放牌照的权利。对使用者而言,软件使用权是根据使用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以内并运行和操作软件的权利,这一权利由软件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获得,授权许可的方式由双方自由约定。通过许可和被许可,软件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并根据约定可以通过让渡使用权的方式获得报酬。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软件使用许可与版权使用许可是不同的。软件使用许可涉及的是“使用权”,是安装和运行软件的权利;而版权使用许可涉及的是“著作权”,是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翻译等权利。使用权的许可关系一般发生在著作权人和最终用户之间。版权许可一般发生在著作权人和经销商或发行商之间,如著作权人授予经销商发行、出租或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https://www.xing528.com)
软件使用权与版权经常被混淆,实际上是把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客体混为一谈。在新闻媒体上、日常用语里,甚至法学研究中,把“知识产权”当作“知识产权客体”的含义来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源于国外,人们对其内涵实质的认识尚待进一步深入,因此常把权利本身当成权利客体;另一方面因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至今缺乏像“物”(物权客体)一样受到广泛认同的简练用语,又加上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意义认识模糊,致使人们常把“知识产权”用来指代其客体。本书中,考虑到实践中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既包含了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也包括了对软件使用权的保护,因此未特别区分软件版权与软件使用权,也未特别区分版权使用者与软件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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