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著作权归属。原则上,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并特别指出“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对于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对于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其实质也是一种委托关系。《软件保护条例》对委托开发的规定应当特别引起委托方的注意,即在委托他人开发软件时,一定要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则受托人依法享有软件全部著作权,作为投资方的委托人可能因此而蒙受损失。(www.xing528.com)
对于职务工作成果,即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即为职务工作成果:①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②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遇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③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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