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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权利人归属情况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定义了三类软件版权相关权利人:软件著作权人 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规定,软件著作权应当由权利人“许可”使用或转让,许可使用应当订立合同。软件版权的三类权利人当中,软件开发者是原始主体,软件著作权人可能是原始主体也可能是继受主体,而软件使用者则是典型的继受主体。

软件版权权利人归属情况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定义了三类软件版权相关权利人:

(1)软件著作权人 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是完整权利人,也可以是部分权利人。完整权利人是享有条例所述9项完全权利的人,部分权利人是享有条例所述9项权利当中一部分权利的人。

(2)软件开发者 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3)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没有定义“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概念。但是,第十六条规定了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①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②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③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www.xing528.com)

从“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来看,包括使用权、复制权、修改权,这三项权利都指向软件的使用者,通常称为最终用户。所以,“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这一略显拗口的称谓实质上是指软件使用者,即最终用户。但是,“合法复制品”的限定性表述指出,只有“合法复制品的所有者”才能成为“合法的最终用户”,即只有合法的最终用户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反之,凡是不符合合法复制品的所有人这一条件的使用者,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从哪里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规定,软件著作权应当由权利人“许可”使用或转让,许可使用应当订立合同。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使用者从而可以获得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成为法律所规定的“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既而享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使用权、复制权和修改权。

软件版权的三类权利人当中,软件开发者是原始主体,软件著作权人可能是原始主体也可能是继受主体,而软件使用者则是典型的继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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