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我国实施《专利法》,尽管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中,并没有明文提及计算机程序,但确定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纳入专利保护的原则,软件通常被归入“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原则上不能申请专利。但是,信息技术发展到今天,软件(计算机程序)已经与很多发明不可分割,适应这一客观现实,我国《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九章专列“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上述规定指出,“如果一项(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但是,《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紧接着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例如在对上述游戏装置等限定的内容中既包括游戏规则,又包括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也就是说,如果软件(计算机程序)能够与硬件装置相结合,解决技术问题,并能够带来技术效果,形成“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这一规定,与美国20世纪80年代打开软件专利之门的判例结论相似,为软件在中国申请专利留出了空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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