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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趋势:中国签署中美知识产权备忘录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2年1月17日,第8轮谈判在华盛顿举行,双方签署了《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于1992年10月9日发出通知,宣布《世界版权公约》将于1992年10月30日在中国生效。一系列事实表明,在版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中国正以实际行动向国际规范靠拢。2006年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保护趋势:中国签署中美知识产权备忘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布。《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正式确立知识产权纳入民事权利,分别是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发现权我国也自此开始正式通行“知识产权”的说法。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知识产权侵权做出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款将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鉴于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特殊性,该法附则第五十九条又注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国务院于1991年4月6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简称《软件保护条例》)。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以及与国际公约接轨,我国对1991年《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软件保护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的《软件保护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第1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进行了第2次修订。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增强中国信息产业的创新竞争能力,鼓励软件登记,国家版权局2002年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就有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问题进行相关规定。

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包括目标程序和源程序。目标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源程序是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思想与《著作权法》是一致的,即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达形式,如源代码、目标程序、文档等,但不保护软件设计思想等抽象概念。

中国《著作权法》开始实施后,加入版权国际公约的问题自然要提上日程。1991年9月,中国版权代表团前往日内瓦和巴黎,就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问题分别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教科文组织进行了磋商。对方均表示,中国以自己的版权法为基础加入这两个版权国际公约没有问题,而且过渡期可以考虑采取变通的办法(如延长过渡期等)。至此,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道路已经明朗,没有障碍,就看何时启动了。

当时,中国的对外版权关系主要是对美国的关系。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从1991年2月开始。谈判几经周折,相持不下。1992年1月17日,第8轮谈判在华盛顿举行,双方签署了《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此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国政府做出了某些承诺和让步,这既是从全局需要出发,又是向国际公约的要求靠拢。实际上,中美备忘录的签署,促使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时间比预期提前了。(www.xing528.com)

1992年5月27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决定中国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议案。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加入两个国际版权公约的议案。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常驻日内瓦联合国机构代表和常驻巴黎教科文组织代表,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和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递交了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申请书。1992年7月1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出《伯尔尼公约140号通知》,宣布中国已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并享有该《公约》附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权利,该《公约》将于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于1992年10月9日发出通知,宣布《世界版权公约》将于1992年10月30日在中国生效。

2001年11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政府严格遵循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有关规定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TRIPS的规定完全一致。一系列事实表明,在版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中国正以实际行动向国际规范靠拢。

2006年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一条例是因应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网络传播权进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而生的,专门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保护。该条例共27条,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内容,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计算机软件的创作传播、推动软件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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