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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最大国际影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83年该协会将一份经过多次讨论的国际公约草案交给瑞士政府。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它是迄今为止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参加国在立法或执法上违反条约并无相应的制裁条款,TRIPS协议则将违反协议规定直接与单边及多边经济制裁挂钩。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最大国际影响

1.《伯尔尼公约》

19世纪,西欧尤其是法国涌现出许多大文学家、大艺术家,他们创作的大量脍炙人口的作品流传到世界各地,这些国家随之开始重视版权的国际保护问题。1878年,由法国大作家雨果主持在巴黎召开了一次重要的文学大会,建立了国际文学艺术协会。1883年该协会将一份经过多次讨论的国际公约草案交给瑞士政府。瑞士政府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大会上予以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虽然《伯尔尼公约》发布时还没有计算机软件,但《伯尔尼公约》定义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奠定了基础。

2.《世界版权公约》

在版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史上,与《伯尔尼公约》同样具有重要地位的另一国际性版权公约是《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简称UCC)。《世界版权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制定,于1952年在日内瓦签订。该公约签订的主要原因是美国。美国作为欧洲作品的最大使用国,一直没有加入《伯尔尼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成为比较发达的国家,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发展,使之需要受到国际性版权保护,但美国又不愿加入由英法等欧洲国家主导的《伯尔尼公约》,以逃脱保护欧洲国家特别是英、法等国作品的责任。此时,美国要大量出版欧洲作品,但美国却没有多少作品被欧洲国家使用。因此,在美国要求下,国际组织于1952年主持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所定的保护水平,反映在它对成员国国内法的最低要求上。公约由7条实体条文与14条行政条文组成。它的实体条文不像《伯尔尼公约》规定得那么具体,而是比较笼统。但是,公约不允许参加它的国家作任何保留。该公约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并且根据修正文本第一条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会,研究有关版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公约的最低要求可以归结为6点:①国民待遇原则。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的来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的。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本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本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②非自动保护原则(即必须加注“版权保留”标记方予以保护)。③受保护作品范围。④经济权利。⑤保护期。⑥无追溯力规定。

3.《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www.xing528.com)

1971年,应联合国大会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计算机软件国际保护专家小组。该小组经过研究,提出了以缔结新的国际公约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建议。这项公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建立国际注册制度;②对公约成员国国内软件保护法的制定提出一些最低要求。但是,该公约的缔结将取决于多数国家国内关于计算机软件的相应立法。为了促进这一前提条件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8年发表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例》。它不是一部独立的示范法,而只是各国制定软件保护法规时可参考使用的一组法律条款。这组条款兼有专利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业秘密法的特点。不过这组示范条例并没有得到各国的积极响应。为了适应建立软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83年又提出了一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草案,但是这个草案仍然是在专利保护和版权保护制度之外针对计算机软件的单独立法,响应的国家也不多。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各缔约方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它是迄今为止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与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相比,该协议具有三个突出特点:第一,它是第一个涵盖了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类型的多边条约,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除了在个别问题上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延缓施行外,所有成员均不得有任何保留。这样,该协议就全方位地提高了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第二,它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及执法程序做出规范的条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它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参加国在立法或执法上违反条约并无相应的制裁条款,TRIPS协议则将违反协议规定直接与单边及多边经济制裁挂钩。TRIPS第10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始资料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作为文学作品来保护”。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1996年12月,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共同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4条明确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这一约定与TRIPS保持了一致性,为国际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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