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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进程和时间安排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评估结果表明,使这些机构具有的更大弹性,从而获得经久不衰的全球经济利益远远超过了由于实施该项要求对国内生产总值造成的暂时性下降。金融稳定理事会指出,一贯的执行对于这些政策措施的有效性至关重要。金融稳定理事会同侪评议委员会将与其他合适的机构一起工作,对这些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同时,金融稳定理事会将在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标准制定机构的共同参与下,制定出一套评估关键属性实施情况的方法。

实施进程和时间安排

对于被识别出的29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它们应当在2012年底前满足处置计划要求。国家或地方当局可以将处置计划要求扩展到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其他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将于每年11月定期更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所使用的方法和数据将公开,以使市场和金融机构能够充分理解当局的决定。

额外的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将于2014年正式启用,适用于运用巴塞尔委员会的方法在2014年11月被确认为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的那些银行。这些系统重要性银行将从2016年1月起分阶段开始实施,并于2019年全面实施。这些银行还必须在2016年1月前满足对数据聚合能力的更高的监管预期。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已经评估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施加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的宏观影响。评估结果表明,使这些机构具有的更大弹性,从而获得经久不衰的全球经济利益远远超过了由于实施该项要求对国内生产总值造成的暂时性下降。

金融稳定理事会指出,一贯的执行对于这些政策措施的有效性至关重要。为了实施金融稳定理事会《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框架关键属性》和加强监管职能和能力,在许多国家或地区内需要实行立法改革。其他要求的实现,则需要有关当局间更高程度的积极合作,以及对公司结构和操作的审查与整改。金融稳定理事会同侪评议委员会将与其他合适的机构一起工作,对这些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同时,金融稳定理事会将在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标准制定机构的共同参与下,制定出一套评估关键属性实施情况的方法。

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将共同努力,以尽快将有关框架扩展适用于所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预计将于2012年6月前完成识别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方法。同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将继续深入其工作,在2013年前针对活跃的国际保险集团的监督制定一个共同的框架。

[1]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IFIs) whose disorderly failure, because of their size,complexity and systemic interconnectedness,would cause significant disruption to the wider financial system and economic activity.”See FSB,Reducing the Moral Hazard Posedby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SB Recommendations and Time Lines,October 20,2010,at http: //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publications/r _101111a.pdf.

[2] 在议定全球系统性银行的评估方法时还有一种建议是采用一种基于模型(Model-based Approach) 的评估方法,即采用定量模型来估计个别银行对系统性风险的贡献。然而,评估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定量模型还处于非常早期的发展阶段,当前对其结果的可靠性仍有担忧。该模型可能无法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捕捉所有的使银行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因素。

[3] See BC,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 Assessment Methodology and the Additional Loss Absorbency Requirement,November 2011,at http: //www.bis.org/publ/bcbs207.pdf.

[4] 评估所用数据截至2009年底。(www.xing528.com)

[5] 本表数据来源于金融稳定理事会2011年11月4日发布的《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框架》文件制定。See FSB,Policy Measuresto Address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November 4,2011,at http: //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publications/r_111104bb.pdf.

[6] 转引自邵宇、刁羽编: 《微观金融学及其数学基础》,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 See BCBS,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 Assessment Methodology and the Additional Loss Absorbency Requirement: Consultative Document,July 2011,at http: //www.bis.org/publ/bcbs201.pdf.

[8] “信用经济”一词由德国学者布鲁诺·喜尔布兰德 (Bruno Hildbrand) 提出,它是货币经济的一种形式,在这种方式下,交易者通过债权债务的建立来实现商品交换或货币转移。喜尔布兰德指出,人类社会的交易方式经历了实物交换、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和靠信用完成的交换三个发展阶段,信用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

[9] 中国银监会已在《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44]号文) 中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1%的附加资本要求。

[10] 根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和额外损失吸收率的要求》制作。

[11] 2009年底,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立了宏观经济评估组(Macroeconomic Assessment Group,MAG),评估加强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宏观经济评估组成员由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监管部门以及国际机构的宏观经济建模专家组成,并由国际清算银行经济顾问斯蒂芬·切凯蒂 (Stephen G.Cecchetti)担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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