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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处置合作原则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虑到当代金融危机强烈的突发性、显著的系统性和高度的传染性,《合作原则》确立了危机处置的共同协商原则,要求有关国家和地区在对金融危机进行处置时,首先应考虑与受到金融危机最直接影响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协商,以达成共同的双边或多边金融危机解决方案。

国际金融危机处置合作原则

所谓金融危机处置原则,即在金融危机现实发生时,各国家和地区为防止金融危机进一步扩大、消除金融危机影响以及恢复市场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应当遵循的普遍性原则。

根据《合作原则》,当金融危机发生时,为对金融危机进行有效管理和干预,各会员国家和地区有关当局、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应当努力寻求危机的国际协调解决方案,并充分考虑金融危机对其他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影响; 国际协调措施应当主要由受危机最直接影响的有关国家的当局共同推动; 有关当局应当使用议定的框架,分享各会员国和地区有关危机的系统性影响评估数据; 在危机发生早期,各会员国家和地区有关当局应当进行充分沟通,做好信息共享,同时,应确保保密规则的适用不会对危机的成功处置造成实质性影响; 如果确实无法在国际上达成一个全面的协调处置措施,那么受危机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应当尽快通过国内有关当局的通力协作,制定国内解决措施; 为确保危机处置的明确性和协调性,受危机影响的国家或地区应当会同其他受危机影响的国家或地区有关当局共同向公众披露处置计划。

考虑到当代金融危机强烈的突发性、显著的系统性和高度的传染性,《合作原则》确立了危机处置的共同协商原则,要求有关国家和地区在对金融危机进行处置时,首先应考虑与受到金融危机最直接影响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协商,以达成共同的双边或多边金融危机解决方案。在磋商后,若确实不能达成一个全面的跨境协调处置措施,有关国家和地区当局应尽快采取行动,寻求危机的国内化解之道。为确保危机的快速化解以及最大程度控制危机带来的影响,各国家和地区有关当局应当进行信息共享,尤其是共享危机早期数据,在信息共享中对于关键性和敏感性信息,在不会影响危机的成功处置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保密规定,不予以共享,或者在共享时对数据予以特殊保护。此外,对危机的成功处置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公众信心的恢复,故而,处置计划应当向公众披露。

综上,在危机发生后,有关国家和地区在制定危机应对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其政策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溢出入效应,以及其他国家可能采取的行动对于本国政策目标实现的影响。因而,最好的危机应对策略是在确保充分、及时和有效的信息共享和适当的公众披露的前提下,由受危机最直接影响的有关国家和地区当局共同制定和实施协商一致的政策措施。(www.xing528.com)

[1] See Article 1 of FSF Principles for Cross-border Cooperationon Crisis Management.

[2] 栅栏原则 (Ring Fencing),又称绝缘防范,指的是由非经营原因导致的将公司一部分资产或利润独立进行管理的现象。这些非经营原因通常包括监管需要、资产保护、税收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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