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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理事会标准实施评估程序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金融稳定理事会标准执行委员会确认应当被进一步评估的国家和地区后,进入正式的标准实施评估程序。这项评估将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同侪评议进程密切配合。为了使评估程序更加清晰和直观,图5显示了评估的简化流程。每一个专家小组的成员应来自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并具备有关需要展开进一步评估的领域的充分知识。在这种情况下,专家小组应当中止对话,直至得出评估结果。

金融稳定理事会标准实施评估程序

金融稳定理事会标准执行委员会确认应当被进一步评估的国家和地区后,进入正式的标准实施评估程序。标准实施评估的目的在于四个方面: 一是审查对于附件B里列出的关于合作和信息交换的标准的遵守情况; 二是查找遵守力度不够的原因; 三是讨论这些国家和地区实施《标准和准则遵守情况报告》提出的相关建议的进程; 四是提出改进标准遵守的步骤和建议。这项评估将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同侪评议进程密切配合。为了使评估程序更加清晰和直观,图5显示了评估的简化流程。

图5 评估程序简化图

(一) 向被评估国家和地区发函

在评估的开始阶段,金融稳定理事会将给每一个需要被进一步评估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部门发函。信函将明确说明金融稳定理事会正在开始一项进程,通过与国内当局进行实质性的和信任的对话,以进一步评估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国际标准的遵守程度,提供改进标准遵守的可能途径,并特别告知它们下列事项: (1) 所有国家对国际金融标准的一致遵守对全球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性 (基于此,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家和地区已经承诺将以身作则)。(2) 金融稳定理事会将采取的进程。(3) 该国家或地区被确认为需要展开进一步评估的原因。(4) 评估的目标 (如促成对国际金融标准的全面遵守等) 以及为实现该目标而可能采取的措施 (包括积极措施和消极措施)。(5) 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额外事实信息,包括要求该国家或地区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共享评估报告的任何细节性内容。[6](6)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额外事实信息不足以解决金融稳定理事会关注的问题,那么该国家或地区将被邀请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展开对话,以识别标准遵守的薄弱领域,并制定改进标准遵守的行动计划。(7) 鼓励下列国家和地区向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申请一轮新的评估: ①5年内未开展标准和准则遵守情况评估,或②自最近一次标准和准则遵守情况评估以来,进行了重要改革或较大改进; 或③从未完成过标准和准则遵守情况评估。(8) 如果某一国家或地区不愿意参与对话,那么该国家或地区将被确认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换标准执行不合作国家或地区,且为促进该国家或地区对标准的遵守,将可能采取额外的消极激励措施。

(二) 组建专家小组

根据《促进所有国家和地区实施有关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换标准》,如果没有可用的详细评估资料,或者依据详细评估资料不能确认是否对附件B中的标准展开有效实施,将由标准执行委员会专家组组建若干专家小组(Expert Team) 与各国家或地区进行直接对话,并就标准实施情况提供初步的评估报告。专家小组的数量取决于需要被评估的国家和地区的数量。

每一个专家小组的成员应来自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并具备有关需要展开进一步评估的领域的充分知识。同时,尽最大可能,专家小组应当包含一名来自于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家或地区中央银行、监管当局和财政部的代表和一名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或者国际证券监管者协会提名的专家。专家小组的成员及负责人由专家组组长提名,再提交专家组审查,最后由标准执行委员会主席同意。专家小组的成员应限制在5人以内。专家小组的组成应告知被审查的国家或地区。每个专家小组的工作均由金融稳定理事会秘书处提供支持。

(三) 与专家小组展开对话

专家小组将与有关国家或地区就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换标准的实施情况展开对话,包括对该国家或地区实施情况的理解和检查。但是,专家小组本身并不对实施情况展开任何评估或再评估。

专家小组将审查所有相关和可用的信息,包括: 标准和准则遵守情况评估的有关总结和详细内容 (如果有的话); 自最近一次评估以来的更多能够说明最近实施情况的信息; 是否参加了多边谅解备忘录,以及对参加的谅解备忘录有关规定的遵守情况; 对实施情况的自我评估[7]。如果未能良好实施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换标准的书面证明来自于国家或地区,无论该国家或地区是否为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专家小组应与有关成员磋商,充分了解该问题的性质。如果某一国家或地区被巴塞尔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或国际证券监管者协会识别为不合作国家或地区,专家小组应当与有关组织磋商,明白障碍所在并探讨可能的进展。这些磋商的结果应通知被评估的国家或地区。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个国家或地区已经良好实施有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换标准,或者该国家或地区最近一次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和准则遵守情况的评估发生在5年前,或者该国家或地区从未完成过国际标准和准则遵守情况评估,该国家将被鼓励在本评估进程开始的4周内向基金组织和(或) 世界银行要求通过金融部门评估项目或者独立的国际标准和准则遵守情况评估对其有关国际标准的实施情况予以评估。在这种情况下,专家小组应当中止对话,直至得出评估结果。(www.xing528.com)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个国家或地区已良好实施有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换标准,且该国家或地区在最近5年开展过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和准则遵守情况的评估,专家小组应当考察自最后一次国际标准和准则遵守情况评估开展以来,该国家或地区是否已经进行了重要改革,以至于应当被鼓励向基金组织和 (或) 世界银行要求新的评估。

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被鼓励向基金组织和 (或) 世界银行要求新的评估,且该国家或地区也确实这样做了,那么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评估进程应当中止,直至新评估的结果得出。如果最近一次基金组织和 (或) 世界银行对有关标准的评估结果显示该国家或地区已经实施或良好实施所有相关原则,或者在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原则下,如果该国家或地区已经在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多边谅解备忘录》上签名,则专家小组不得鼓励该国家或地区要求新的评估。

(四) 提交初步报告

基于所有可用的信息,专家小组将准备一份书面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总结这些国家和地区在评估过程中的参与情况,评估结果的可用性和参与多边谅解备忘录的情况; 审查这些国家和地区遵守相关标准的情况;审查这些国家和地区根据为以往提高标准遵守情况的建议所采取的行动的程度; 解释一些领域被确定为脆弱领域的原因,包括在机构和能力方面可能的不足,并确定改革的重点; 针对识别出的不足提供解决建议,包括具体措施和实施这些措施的时间表。如果这些措施被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将使这个国家或地区从需要进一步评估的国家和地区名单里去除。是否从需要进一步评估的国家和地区名单里除名,将以该国家或地区实施建议措施后的实际标准遵守程度为判断依据,对其标准遵守程度的确认取决于基金组织和 (或)世界银行的评估以及参与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谅解备忘录》的情况; 若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有关标准的遵守程度很低,以至于对金融体系形成潜在威胁,提出的建议应包括将该国家或地区列为不合作国家或地区,并予以公开。

初步报告将由专家小组递交被评估国家和地区当局以及专家组。有关当局应被邀请对这个报告进行评论。评论周期不应当超过4周。

(五) 形成最终报告

专家组将审查初步报告和有关当局的评论,并且在需要的时候修改报告。修改后的报告将提交给正在被审查的国家和地区的财政部部长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标准执行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标准执行委员会应邀请被审查国家和地区有关当局共同讨论该报告,并对“工具箱”里的哪些措施可以运用于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家和地区,包括是否将这些国家和地区列为非合作国家和地区,提出建议。在初步报告基础上形成的最终报告,应当包括被评估国家和地区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实施建议措施的时间表。最终报告将被提交给金融稳定理事会大会,以作最后审批。

(六) 今后几轮的评估

虽然第一轮评估的焦点集中于那些具有最高金融重要性的国家和地区,但是应明确发起标准实施的最终目标是提高所有国家和地区对有关金融监管和信息交换国际合作标准的遵守程度。因而,继第一轮评估完成后,专家组将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组进行下一轮的对话。该对话应在金融稳定理事会标准执行委员会审查后提交金融稳定理事会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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