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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评估的国家和地区识别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最终目标是促进有关标准在全球的一致实施,为实现该目标,确保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识别应当优先进行评估的国家和地区。排名将有助于确认在下一步的评估中应当优先评估的国家和地区。(三) 确定应进一步被评估的国家和地区金融稳定理事会标准执行委员会将依据金融重要性和对上述标准的执行情况,决定将被进一步评估的国家和地区。

优先评估的国家和地区识别

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最终目标是促进有关标准在全球的一致实施,为实现该目标,确保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识别应当优先进行评估的国家和地区。

(一) 评估标准

根据《促进所有国家和地区实施有关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换标准》,需要展开优先评估的国家和地区的确定,依赖于以下两个标准:

1. 基于财政和经济混合指标衡量的金融重要性

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重要性可以通过客观的指标予以公开化度量。在不同的情况下,下列指标的组合将用于对金融重要性的评估:

(1) 国内金融资产,包括绝对数量和在国内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国内金融资产的绝对数量为储蓄账户总额和本国股票市场以及债券市场总资本的总和; (2) 外部金融资产和通过信贷方数据衡量的负债; (3) 总资本流,包括绝对数量和在国内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4) 在选定国际化市场中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包括: 跨境银行资产、养老金资产、对冲基金资产(基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或基于基金的法定住所)、场外衍生品市场和保费。

金融稳定理事会秘书处会同专家组,将采取透明、客观的方法通过这些指标组合评估各国家 (或地区) 的金融重要性,并将其排序。排名将有助于确认在下一步的评估中应当优先评估的国家和地区。

2. 有关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标准实施情况的现有信息

有关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标准实施情况的现有信息主要来源于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已经发布的《标准和准则遵守情况报告》以及是否为国际证券监管者协会设立的《多边谅解备忘录》签字国。若现有资料 (即使这些资料有些可能已经过时) 显示一国家或地区没有良好实施有关标准,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国家或地区已经良好实施有关标准,则该国家或地区应被纳入优先评估范围。

优先评估国家和地区的确定,应同时满足上述1和2两项标准,即具有金融重要性,且现有证据证明没有良好实施有关标准或没有证据证明已良好实施有关标准。与此同时,作为对“以身作则”承诺的履行,所有被识别为没有良好实施有关标准的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家和地区将在进一步展开的评估中被列为优先评估对象。

(二) 重点实施的国际标准

金融稳定理事会通过与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者协会以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磋商,从这些专业性机构发布的一系列标准中,分别确认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三大领域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换的核心原则,并在《促进所有国家和地区实施有关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换标准》中通过附件B予以明确列出,具体包括:

1.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2]

(1) 许可证和结构。原则3——发照标准: 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和银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 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意。(www.xing528.com)

(2) 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原则21——监管报告: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方法。监管当局必须有手段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专家对上述报表独立核对。

(3) 并表和跨境监管。原则24——并表监管: 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有效地监测并在适当时对集团层面各项业务的方方面面提出审慎要求。原则25——母国和东道国的关系:跨境业务的并表监管需要母国银行监管当局与其他有关监管当局,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作及交换信息。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国内银行的同等标准从事本地业务。

2. 《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和方法》[3]

(1) 监管体制。原则和方法5——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监管机构在遵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与有关监管机构合作和分享信息。

(2) 被监管实体。原则和方法6——发放执照: 保险公司在一国开展业务之前,必须经过批准,取得执照。发放执照的要求应当清晰、客观和公开。原则和方法7——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会成员、高级经理、审计师精算师都应当是能够履行其职责的合格的人员。他们要有合格并适宜其职责的品行、能力、经验和资格。

(3) 持续性监管。原则和方法17——对集团的监管: 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本身和其集团进行监管。

3. 《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1) 证券监管执法的原则[4]。《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第8条: 监管机构应具备全面的巡视、调查和监督的权力。第9条: 监管机构应具备全面执法的权力。第10条: 监管体制应确保有效益、有诚信地使用巡视、调查、监督和执法权力以及实施促使被监管机构有效合规的举措。

(2) 监管合作原则[5]。《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第11条: 监管机构应当有权与国内外同行分享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第12条: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阐明何时以及如何与国内外同行分享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第13条: 当外国监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咨询时,监管体制应当允许向其提供协助。

金融稳定理事会对这些核心原则的选定主要基于两个标准: 一是原则与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换的直接相关性; 二是原则对监管权力的配置和监管实践的至关重要性。基于此,在国际金融领域,无论缺少哪一项原则的指引,有效的监管合作与信息交换都将难以开展。同时,鉴于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和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有单独的标准实施程序,上述原则排除了完全或主要关注于税收和反洗钱以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换的原则。

(三) 确定应进一步被评估的国家和地区

金融稳定理事会标准执行委员会将依据金融重要性和对上述标准的执行情况,决定将被进一步评估的国家和地区。必须指出,确定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目的在于为进一步评估提供评估的优先层级,而不是为了要将这些国家和地区公布出来,促成公众对他们的关注。

被确认为应进一步被评估的国家和地区将依据“金融重要性的程度”和“标准执行的力度”组合指标来进行分类,从最高金融重要性和最弱地执行标准到最低金融重要性和最有力地执行标准不等。同时,在确认评估的优先层级时,将考虑该国家或地区是否正处于金融部门评估项目或标准和准则遵守情况评估进程中,以避免展开重复的评估。根据《促进所有国家和地区实施有关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换标准》,所有不能满足上述条件,被确认为在遵守有关标准方面有欠缺的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家和地区将被置于评估的最高优先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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