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理事会标准汇编为被国际公认为与稳健、稳定和良好运行的金融系统相关的各种经济和金融标准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参考。国际社会十分重视对这些标准的采纳和实施,它们对于国家以及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都是十分有利的。在具体内容上,标准汇编包括金融稳定理事会制定的依据各国情况值得优先实施的关键标准,以及其他具有互补性和覆盖了特别功能区域的标准。标准汇编是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倡议,是在有关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合作下完成的。汇编将被定期审查和更新。用户可以在金融稳定理事会主页中找到如下入口: 标准的说明和内容; 制定机构的网络链接; 相关的评估方法(如适用)。
(一) 标准的界定
金融稳定理事会标准汇编对标准做了如下界定,指出标准提供了被广泛接受的良好原则、做法或某一领域的指引。
标准可以依据它们的调整范围分为部门性标准和功能性标准。部门性标准主要覆盖了政府和中央银行等经济部门以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企业等机构。功能性标准则主要涵盖了每一个金融部门内诸如公司治理、会计、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资本充足率、监督和管理、信息共享、风险管理、支付和结算以及商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而从实施的角度,标准也可根据其特性分为原则 ( Principles)、做法 ( Practices) 和方法或指引(Methodologies/Guidelines)。原则是适合于广泛政策领域的基本信条(Fundamental Tenets)。原则通常仅进行一般性规定,因此提供了实施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做法通常更加具体,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原则在一个清晰界定的情境中的运用。方法或指引则对应采取的步骤或达到的要求提供更加详细的指导,并且这种详细性将具体到能够据此对其遵守情况进行一个相对客观的评估。
(二) 标准制定机构
金融稳定理事会通过对当前各国际金融机构的成员构成和业务活动以及国际认可度的审查和筛选,在其标准汇编中一共列出了13家正式或非正式的国际金融机构,指出它们是当前国际社会的主要金融标准制定者,并对这些国际金融机构各自负责的领域进行了归纳。
这些标准制定机构及相应的标准制定职能具体如下: (1) 巴塞尔委员会,制定银行业监管标准和指引,并对最佳实践作出建议和陈述。[1](2)国际证监会组织,是各国家和地区证券和期货市场监管者的国际政策论坛,并为保持高效和健全的市场,发展和促进相关证券监管标准。(3) 支付与清算系统委员会,通过向成员中央银行提供交流的平台,使各中央银行能够就其国内的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以及跨境多币种结算机制的发展问题共同进行研究和探讨,并通过对这些领域进行监测和分析,制定广泛的监督标准。[2](4)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负责制定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国际标准,并致力于促成各国必要的政治意愿以实现必要的国家立法和监管改革。[3](5) 金融稳定理事会,其任务是在国际层面上协调国家金融当局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工作,发展和推动有效的监管、监督及其他金融部门政策的实施,并为此制定标准。(6) 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是位于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内部的非营利性组织,其目标是“与世界分享存款保险经验”,推动有效的存款保险体系的建立,并为此提供指引。(7)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全球保险业核心原则、标准和指引。(8) 国际会计标准理事会,旨在制订高质量、易于理解和具可行性的国际会计准则,它和它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发布了40条国际会计准则。(9) 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 (IAASB),通过制定高质量的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准则,促进国家准则间的趋同。(10) 全球金融系统委员会,是国际清算银行辖下的4个常设委员会之一,负责对全球金融体系的情况进行系统性短期监测、对金融市场的运作进行长期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以改进市场运作及促进全球金融稳定。(1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其职责是监督成员国家或地区的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以及国际货币体系,并为履行其职责,制定和监测有关国际标准。(12)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由34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在促进市场有效运作方面,鼓励有关金融市场和企业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在国际间的衔接,并为此制定指引。(13) 世界银行,制定与其促进金融业发展的任务直接相关的国际标准。(www.xing528.com)
根据上述标准的界定,以及对国际金融标准制定机构的考察,金融稳定理事会标准汇编一共汇总了70多个国际标准,并在其网站中提供了文本的链接。金融稳定理事会指出,标准汇编列出的标准都是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客观的且不含偏见的经济和金融标准。对这些标准的发展、采纳以及在国内的有效实施对各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社会都是有利的。一方面,通过鼓励健全的监管和监督,提高透明度,建立更有效率和更稳健的机构、市场和基础设施,它们有助于加强国内金融体系; 另一方面,通过促进更明智的借贷和投资决策,加强市场诚信,降低金融压力和风险的传染性,它们有助于维护国际金融稳定。
(三) 稳健的金融系统的关键标准
金融稳定理事会标准汇编指出,稳健的金融系统的关键标准 (Key Standards for Sound Financial Systems) 是指对于稳健的金融系统十分关键,并且值得国家根据情况优先实施的国际标准。尽管这些关键标准所受到的国际认可程度有所不同,但它们已经被广泛承认是各国家和地区被鼓励达到或超过的良好做法的最低要求。
在确认稳健的金融系统的关键标准时,金融稳定理事会使用了如下标准: 第一,相关性和重要性,即这些标准不仅与一个稳定、稳健以及运作良好的金融体系相关,而且对于形成这样的金融体系十分关键 (这种关键性判断吸取了从最近的金融危机中得来的经验和教训,因此赋予了它们优先实施的必要性)。第二,普遍的适用性,即这些标准应当能够在几乎所有的重要国家和地区予以适用。第三,实施的灵活性,即这些标准应当具有普适性,以使各国家和地区能够根据其国情采用最恰当的方式予以实施。第四,广泛的认可,即这些标准应当已被相关领域国际公认的机构在与各利益相关方进行广泛的协商后发布。为满足这一条件,标准最好进行过公众咨询程序,同时,当标准制定机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或已经被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所认可,那么也可认为已经满足这一条件。第五,可由国内当局或第三方 (如国际金融组织) 进行评估。关键标准列表将由金融稳定理事会根据国际政策的发展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和更新。
根据上述标准,2011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标准汇编工作组完成了对金融稳定论坛标准汇编工作的审查和更新,并在金融稳定理事会大会认可后予以了公布 (见表2)。修改后的稳健金融系统的关键标准仍然集中在12项政策领域,但政策类别较以前有细微调整,同时增加了《中央对手方风险管理建议》和《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两个标准。此外,和金融稳定论坛时期的标准汇编相比,金融稳定理事会不仅提供了稳健的金融体系12项政策领域的核心标准及文本链接,而且对文本内容进行了简单描述,并提供了详细的评估方法及链接。
表2 稳健的金融体系的核心规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