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体系的完善

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体系的完善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为首的国际金融机构在国际社会担任着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制定者的角色,它们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当前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体系。 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在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下商业银行普通股权充足率要求将达到7%,以增强其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巴塞尔Ⅲ因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而生,是近几十年来全球银行监管领域最大规模的改革

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体系的完善

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为首的国际金融机构在国际社会担任着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制定者的角色,它们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当前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体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体系的种种不足,包括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呈专门知识割裂下的分散监管状态、存在监管缺口、现有监管没有覆盖一切可能对整体经济造成风险的活动、缺乏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等,国际社会已展开一系列改革活动,旨在创立全球金融系统所需的、通过国际社会一致认可的高标准监管框架

(一) 建立银行资本监管新规则

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时指出,始于2007年的经济和金融危机变得如此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许多国家的银行部门建立了过度和过高的资产负债表杠杆。这必然伴随着资本质量和水平的逐渐削弱。同时,许多银行并没有足够的流动性缓冲。因此,银行体系无法吸收由此产生的系统性交易信贷损失,也无法应付影子银行体系大的资产负债表外风险的再中介。危机通过顺周期性的去杠杆化进程和系统性机构间由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建立起来的相互关联进一步放大。在危机的最严重事件中,市场对许多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失去信心。银行业的问题被迅速传播到金融体系的其他部门和实体经济,导致流动性和信贷供应的大规模紧缩。最终,公共部门不得不介入,为市场提供前所未有的流动性支持,使纳税人遭受巨大损失。

为了解决危机所揭示的市场失灵,帮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压力时期的弹性和降低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对其国际监管框架进行了一些根本性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在于对2004年定稿、2007年全面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英文全称为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A Revised Framework,以下简称巴塞尔Ⅱ) 的修订。金融危机的爆发一方面凸显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实施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巴塞尔Ⅱ的缺陷,推动了巴塞尔Ⅲ,一个更加安全和审慎的银行及银行体系全球监管框架的出台。相比较于巴塞尔Ⅱ,巴塞尔Ⅲ更加注重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结合,旨在从银行个体和金融系统两个方面加强全球金融风险监管。

1. 微观审慎监管

在微观审慎监管方面,巴塞尔Ⅲ的主要变动在于: (1) 重新定义监管资本。巴塞尔Ⅲ将监管资本在结构上重新进行划分,取消了仅能覆盖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将监管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 (Core Tier1Capital)、一级资本 (Tier1Capital) 和二级资本 (Tier2Capital),并制定了资本工具合格性标准,改进了资本工具的透明度标准,要求银行披露监管资本的所有要素。此项改革旨在提高资本质量,增强其损失吸收能力。(2) 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在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下商业银行普通股权充足率要求将达到7%,以增强其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同时各商业银行应增设逆周期缓冲资本,视具体情况可在0~2.5%之间浮动。(3) 引入杠杆率作为风险资本的补充。杠杆率是一级资本与总风险暴露的比率,杠杆率高意味着较少的资本负担着过多的负债,故而杠杆率越高则风险较大。巴塞尔Ⅲ将杠杆率作为风险加权资本要求的补充指标,有利于强化风险资本监管。(4) 强化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Ⅲ: 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Basel III: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Standards and Monitoring),为流动性风险监管设置了两个国际上统一的定量监管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指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 和净稳定融资率指标 (Total Net Cash Outflows),并提供了一套配套的监测工具,为监管者如何监管流动性风险提供了指引。

2. 宏观审慎监管

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微观审慎监管的不足,巴塞尔Ⅲ建立了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与微观审慎监管互为补充,构成了巴塞尔Ⅲ框架下审慎监管的全部内容。在2010年12月16日发布的《巴塞尔Ⅲ: 一个稳健的银行及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套加强银行稳健经营,增强其抗风险能力的工具体系,通过引入逆周期资本缓冲和留存资本缓冲来增强金融机构在压力时期的弹性,限制市场过度信用增长。逆周期资本缓冲主要是为了缓解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通过在经济上行时期要求商业银行增加资本的数量可以有效弥补经济下行时期的商业银行资本的下降 (损失),以确保商业银行能够持续地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发挥其关键金融功能。巴塞尔Ⅲ框架下,周期缓冲资本由各国监管当局根据其国情和商业银行的具体运营状况来确定,范围在0~2.5%之间,用以调整商业银行在不同时期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留存资本缓冲是一种前瞻性拨备,即商业银行在市场繁荣时期前瞻性的留存一部分资本,以分担危机时期的损失。巴塞尔Ⅲ设置留存资本缓冲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在经济下行期间无法从内部融资渠道来补充资本,因为巴塞尔委员会发现为维持银行资本充足的假象,即使在金融危机时期许多商业银行仍然在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巴塞尔Ⅲ框架下,商业银行必须在满足普通股4%的基础上,额外预留2.5%的普通股作为留存缓冲资本,这也是为什么商业银行的普通股充足率要达到7%的原因所在,该留存缓冲资本将在经济下行期帮助商业银行吸收损失。此外,银行巴塞尔Ⅲ也指出应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加额外的资本要求。

为减轻巴塞尔Ⅲ高资本要求对全球银行和金融市场所造成的压力,经过巴塞尔委员会组织的定量分析和测试,巴塞尔Ⅲ在实施上采用了阶段性实施的方法,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间分阶段实施,至2019年1月1日所有款项都要达到巴塞尔Ⅲ设定的标准。巴塞尔Ⅲ因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而生,是近几十年来全球银行监管领域最大规模的改革,它对促成银行类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帮助银行类金融机构全面提升抗风险能力具有实质性帮助,但也应当注意,当前巴塞尔Ⅲ只是对巴塞尔Ⅱ的完善和补充而不是替代[22],巴塞尔Ⅲ的一揽子协议并没有涵盖巴塞尔Ⅱ的全部内容。

(二) 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

影子银行系统 (The Shadow Banking) 可以被广泛地描述为“涉及正规银行系统之外的实体和活动的信用中介系统”。[23]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它们发展迅速,据估算,在2002年到2007年短短五年间,市值从27万亿美元快速增长为60万亿美元,至2010年仍维持在60万亿美元。客观地说,通过非银行渠道进行的信用中介有一定的优势,例如,它们可以提供融资和流动资金的替代来源。但是,正如当前危机所显示的,影子银行系统也可能直接或通过其与正规银行系统的相互关联性成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同时,影子银行可以为监管套利创造机会,并导致系统性风险的集结受监管的银行业范围之外。因此,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帮助解决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问题非常重要。

在2010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首脑首尔金融峰会上,在完成对巴塞尔III的审查后,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认了有关金融部门监管一些值得关注的遗留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要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二十国集团领导人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与其他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合作,在2011年年中制定出有关加强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建议。作为对二十国集团要求的回应,金融稳定理事会组建了影子银行专责小组 (Shadow Banking Task Force) 就影子银行系统监管制定初步建议。2011年6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大会通过了影子银行专责小组提交的加强影子银行监督和管理的初步建议。

影子银行专责小组的初步建议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24]一是澄清什么是“影子银行系统”; 二是制定监测影子银行系统的方法; 三是制定具体的解决影子银行系统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问题的监管措施。根据专责小组的建议,“影子银行系统”被定义为“涉及正规银行系统之外的实体和活动的信用中介系统”。各国家和地区有关当局应当首先通过资金流、资产负债表数据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评估其金融体系内非银行信用中介的规模和发展趋势。其次,在这种评估的基础之上,各国家和地区有关当局将通过对下列四项主要风险要素的重点关注,确定具有系统影响性的非银行信用中介,缩小监管范围。这四项主要风险要素包括短融长投 (Maturity Transformation)、流动性转换 ( Imperfect Credit Risk Transfer; and/or Leverage)、不完善的信用风险转移 (Imperfect Credit Risk Transfer) 和杠杆(Leverage)。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测应当定期进行,并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和前瞻性,且能够捕获系统中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增长和损害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监管套利行为的创新和突变。此外,监管当局还应当考虑其国内或地区内金融市场的结构和监管框架,在评估影子银行系统的系统性风险时,一些其他因素也应当被考虑到,如影子银行系统和正规银行系统间的相互关联性等。

金融稳定理事会已在2011年10月向二十国集团提交的报告中列入了加强影子银行监督和管理的建议,并介绍了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下阶段,影子银行专责小组将在展开更详细具体的评估的情况下,为其建议的监管措施的实施制定出一套可以普遍适用的原则,这一工作预计将于2012年完成。伴随着巴塞尔Ⅲ的实施,我们需要应对影子银行活动可能出现的反弹,确保对常规银行体系更加严格的监管不会形成对影子银行系统的激励。金融稳定理事会监督和管理合作常设委员会主席阿代尔·特纳 (Adair Turner) 指出:“在逐步收紧银行监管要求之后,解决由影子银行系统以及由影子银行系统与正规银行系统间关联关系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十分重要。将于2012年推出的详细建议对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25]

(三) 建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金融机构不稳健的薪酬实践是促成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金融业繁荣时期,高额的短期利润导致了金融机构对员工十分慷慨的奖金发放,却没有充分考虑因此给企业带来的长期风险。这些不正当和不审慎的激励措施刺激了对全球金融体系构成严重威胁的过度冒险行为,并导致在风险实质化时企业仅有很少的资源可用来吸收损失。同时,风险意识的缺乏反过来又助长了业内高额薪酬实践的盛行,甚至在有些情况下这些薪酬实践是相当极端的。故而,国际社会必须对金融业不正当的薪酬实践加以限制。

2008年4月,金融稳定论坛发出建议,呼吁监管者与市场参与者合作,共同采取措施有效减轻不稳健的薪酬制度带来的风险,并于2008年年底成立了一个薪酬工作小组 (Compensation Workstream Group) 起草大型金融机构稳健薪酬实践原则。金融稳定论坛指出,至2008年4月,大多数金融机构管理层仍然将薪酬制度视为与企业风险管理和风险治理极度不相关的管理活动,这种情况必须改变。虽然业界和国家自发的行动是可取的,但是由于竞争压力和先行者的劣势,这种不统一的行动是不能带来有效和持久的改变的。因此,有必要通过全球监督和监管基础设施,促成整个金融系统内广泛的稳健薪酬实践。

2009年4 月,金融稳定论坛发布了《稳健薪酬实践原则》(FSF Principlesfor Sound Compensation Practices),推动了将薪酬制度纳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开始。《稳健薪酬实践原则》旨在减少刺激过度冒险行为的激励措施,这种不正当的激励可能来自于薪酬制度的结构。制定原则并不是为了对薪酬制度的结构进行特别设计或者规定个人的薪酬水平,而是引导企业建立一个稳健的且与企业内其他追求审慎风险承担的管理工具相一致的薪酬制度。为此,《稳健薪酬实践原则》要求: (1) 金融企业对员工提供的薪酬激励应当致力于公司的长期盈利; (2)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薪酬治理,使薪酬激励能够根据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行调整,体现出对风险时间跨度的敏感,并与最终风险结果相称; (3) 企业的薪酬实践情况应通过国家的监管检查得到加强。金融稳定论坛强调,这些原则适用于所有重要的金融机构,对于大型的、系统重要性企业尤为关键,同时呼吁,应在全球范围展开全面一致的实施,有关国家和地区应当通过与金融稳定论坛合作,确保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全盘吸纳了金融稳定论坛的上述原则,同时应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提出的希望金融稳定理事会为匹兹堡金融峰会制定一个关于薪酬治理、结构和披露的具体详细的建议的要求,于2009年9月25日发布了《稳健薪酬实践原则实施标准》(Implementation Standards for the FSB Principles for Sound Compensation Practices)。该实施标准侧重于需要快速取得进展的领域,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第一,要求董事会对薪酬政策和实践开展独立而有效的监督; 第二,建立薪酬与企业整体表现的联系; 第三,使薪酬结构和风险对齐; 第四,对分红施加限制; 第五,加强信息披露和薪酬激励的透明度; 第六,强化对薪酬激励的监管,包括在必要时候的纠正措施。金融稳定理事会督促各国家和地区尽快把解决不合理的薪酬体系纳入到金融监管改革计划之中,并于2009年底启动了薪酬实践专题同侪评议(Peer Reviewon Compensation Practices)。

此外,作为薪酬实践改革的重大进展,2011年6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III第三支柱关于薪酬的披露要求》(Pillar3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for Remuneration)。该披露要求是对2009年7月发布的《增强巴塞尔II框架》(Enhancements to the Basel IIFramework) 中第二支柱补充指导意见有关“稳健薪酬实践”要求的细化。巴塞尔委员会指出,这些披露要求充分考虑了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的《稳健薪酬实践原则》及其实施标准,涵盖了银行稳健薪酬实践的主要要素。《巴塞尔III第三支柱关于薪酬的披露要求》将通过允许市场参与者评估商业银行的薪酬实践水平和由此提供的风险激励来支持有效的市场纪律

(四) 改进场外交易衍生品市场建设

场外交易 (OTC) 衍生品市场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近年来呈迅猛发展之势,截至2009年末,其名义债务总额已超过600万亿美元。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前,场外交易衍生品市场的清算方式并没有被监管者所重视。[26]这种结构缺陷在金融危机中被充分暴露,并成为导致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聚集和金融危机加深的重要因素。场外衍生工具可以提高风险定价,增加流动性,并帮助市场参与者管理各自的风险,这将使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从中受益,但是其市场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以及较高的风险传染性也将成为实现和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威胁,因此,必须重视当前危机中暴露出的弱点,加强对场外交易衍生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为此,在2009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脑在匹兹堡金融峰会上承诺,将确保“所有标准化场外交易衍生品合同都在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最迟2012年底达成通过中央交易对手 (Central Counterparties,CCPs) 实现预算和结算。场外交易衍生产品合同应该被报告给贸易存储库。非中央结算合同应当受到更高的资本要求”[27],并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及其有关成员定期评估执行情况。2010年6月,二十国集团首脑在多伦多金融峰会上再次强调,“我们承诺协调推进落实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提高透明度和标准化程度”。[28]为此,金融稳定理事会成立了由支付与清算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巴塞尔委员会、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有关国际机构和欧盟、美国等全球主要衍生品市场国家和地区的专家代表组成的场外交易衍生品工作组 (the OTC Derivatives Working Group),负责评估和推动二十国集团承诺的落实情况,并于2010年10月25日发布了“落实20国集团承诺的21条建议”(21 Recommendations for Implementing the G20 Commitments,以下简称“21条建议”)。[29]

“21条建议”旨在解决有关国家和地区当局在实施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关于加强场外交易衍生品市场建设的承诺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具体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标准化问题 (Standardisation)。为了强化二十国集团增加中央清算和通过组织化平台交易的数量的目标,减轻系统性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标准化市场的比例应大幅增加。金融稳定理事会建议有关国家和地方当局与市场参与者合作,增加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合同条款和采用规范化操作流程和直通式交易程序 (Straight-through Processing)[30]的场外交易衍生品市场的比例。可采用的方法包括引进激励机制和在适当情况下进行监管等。

二是中央清算问题 (Central Clearing)。为了确保有效实施二十国集团有关承诺,应当明确指定一份衍生品合同是否属于“标准化衍生品合同”的关键要素,这将有利于确认一份衍生品合同是否合适以及是否应当采用中央清算方式。同时,有关国家和地区当局还应当在充分考虑各关联性要素的前提下清晰界定哪些产品应接受强制性清算义务,对于非中央清算市场,为确保其效率和安全以及防止系统性风险则应当加以稳健的风险管理要求。此外,还应当加强中央交易对手的自我监督、管理和约束。

三是通过交易所或电子平台交易 (Exchange or Electronic Platform Trading)。在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后,进一步,应当确认什么样的行动能够充分实现二十国集团的承诺,即如何使所有的标准化场外交易衍生产品都能够在合适的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下交易,包括采取增加非组织化平台交易成本的监管行动和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等。

四是报告贸易存储库 (Reporting to Trade Repositories)。基于场外交易衍生品市场间的联动性和风险传染性,有关国家和地区当局应当能够充分、及时地获取需要的数据从而全面把握全球场外交易衍生品市场。为此,应当建立贸易存储库。

综上,“21条建议”将有助于在推动标准化场外交易衍生品合同中央清算和组织化平台交易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小场外衍生品交易者利用非组织化平台或地区监管差异实现监管套利的可能性。由于场外交易衍生品市场的全球性,继续开展国际协调对于二十国集团有关承诺的稳健实现至关重要。为此,有关标准制定机构和各国家和地区当局应当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推动场外交易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以确保针对场外衍生品交易及其市场的监管框架和标准的全球一致性。当前,全球场外交易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仍在进行中,金融稳定理事会场外交易衍生品工作组将负责监督有关承诺和建议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金融稳定理事会汇报进展情况。

(五) 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

统一、透明、准确和全面的信息对于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和效率以及金融监管的及时和有效非常重要。而一套高质量、易理解且可实施的全球会计准则则能使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中的信息更有质量且明晰可比,这有助于全球各资本市场的参与者、金融监管者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美国次贷危机中,由于结构性金融产品定制披露的会计框架因机构所在地不同而有差别,使得市场产生错误认识和预期,最终导致国际金融体系剧烈动荡,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四处蔓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

为解决当前会计准则的内在缺陷和地区差异性,二十国集团多次倡议改革全球会计标准,从2008年11月华盛顿金融峰会的“评估和修订国际会计准则”,到2009年4月伦敦峰会的“呼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尽快与监管机构进行合作,改进资产估值和准备金标准,完成一套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再到2009年11月匹兹堡峰会的“我们呼吁国际会计组织加倍努力,在特定的标准设定流程中实现单一的、全球性的会计准则,并且在2011年6月完成项目汇合”,要求一次比一次具体可行。在此特殊背景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达成共识,决定开展关于改进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联合项目,并组成了咨询组,探讨全球金融危机对会计准则制定工作的影响以及全球监管环境可能出现的变化。

关于改进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联合项目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分类和计量 (Classification and Measurement); 第二阶段为减值方法(Impairment); 第三阶段为套期会计 (Hedge Accounting)。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一致同意,在完成这个联合项目后,将用一个共同的准则来替代现有的金融工具准则,最终达到简化金融工具相关会计要求的目的。

2010年年底,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完成了金融工具准则项目第一阶段,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分类与计量》(IFRS9—Financial Instruments: Classification and Measurement)。该准则最初预定的生效日期是2013年1月1日,但考虑到整体项目尚未完成,2011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生效日期暂时延迟至2015年1月1日。截至2011年底,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又发布了4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31],并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IFRS7—Financial Instruments:Disclosures)进行了修正,发布了新的披露要求,即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的披露要求,和5项国际会计准则修正文本 (分别是第1、19、27、28号和第32号的修正文本[32]),由于金融工具减值和套期会计项目涉及对现行准则或实务的较大调整,为确保能够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形成大家普遍认可的高质量的会计标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推迟了项目的完成时间,修改后的最后文本发布时间还未确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处于变革的关键时期,是否能够实现全球会计标准趋同的根本目标,还有待多方利益的博弈。(www.xing528.com)

[1] “We,the Leaders of the Group of Twenty,held an initial meeting in Washington on November15,2008,amid serious challenges to the world economy and financial markets.We are determined to enhance our cooperation and work together to restore global growth and achieve needed reforms in the world’s financial systems.”G20,Declaration of the Summit on Financial Markets and the World Economy,November 15,2008,at http: //www.g8.utoronto.ca/g20/2008/2008declaration1115.html.

[2] See G20,Declaration on Strengthening the Financial System—London Summit,at http: //www.g20.org/images/stories/docs/eng/london.pdf,2April2009.

[3] “Toreformthe global architecture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21st century.After this crisis,critical players need to be at the table and fully vested in our institutions to allow us to cooperate to lay the foundation for strong,sustainable and balanced growth.”G20,The Leaders Statement: The Pittsburgh Summit,September 25,2009,at http: //www.g8.utoronto.ca/g20/2009/2009communique0925.html.

[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每个成员国获分配的份额大致取决于该国经济的规模和其他关键特征,份额在一国与基金组织的关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份额决定以下事项: 成员国应向基金组织缴纳多少款项; 成员国有资格从基金组织获得多少资金援助; 成员国在特别提款权分配额中所占比例; 成员国除“基本票”之外的投票权。

[5] See IMF,Annual Report of the Executive Board for the Financial Year Ended April30, 2008,October10,2008,athttp: //www.imf.org/external/pubs/ft/ar/2008/eng/.

[6] 这54个国家份额的总增加幅度为4.9%。

[7] 例如,韩国份额提升了106%,中国提升了50%,巴西提升了40%,墨西哥也提升了40%。

[8] 美国的行动对于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和增加资金有关的许多问题至关重要,其中若干措施若要获得批准,需占总投票权85%的多数票赞成,而美国拥有16.77%的投票权。

[9] 具体内容参见第一章第三节。

[10] See G20 Leaders Statement: The Pittsburgh Summit,at http: //www.g20. utoronto.ca/2009/2009communique0925.html,25September2009.

[11] 应当协调或寻求帮助的事项包括: 明确审查的职权范围; 为审查小组提供人员,设计由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完成的问卷; 制定在同侪评议中使用的评价标准; 分析结果; 起草将被标准执行委员会讨论的报告等。

[12] IMF,Initial Lessons of the Crisis,February 6,2009,at http: //www.imf.org/external/np/pp/eng/2009/020609.pdf.

[13] “The appropriate bodies should review the differentiated nature of regulation in the banking,securities,and insurance sectors and provide a report outlining the issue and making recommendati ons on needed improvements.A review of the scope of financial regulation,witha special emphasis on institutions,instruments,and markets that are currently unregulated, along with ensuring that all systemically-important institutions are appropriately regulated, should also be undertaken.”See G20,Washington Action Plan,Nov15,2008.

[14] See G20 Working Group 1,Enhancing Sound Regulation and Strengthening Transparency,March25,2009.

[15] 证券监管有很多特性,使得证券监管范围更加广泛。因此,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的核心准则不仅涵盖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还包括对市场、交易、集体投资计划以及发行人的披露的规定。

[16] 例如,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已经由各国政府和中央银行提供支持的金融机构至少包括: 德克夏银行 (比利时); 富通与荷兰国际集团 (荷兰); 瑞士银行(瑞士); 劳埃德银行集团和苏格兰皇家银行 (英国); 美国国际集团、高盛集团和花旗集团 (美国) 等。

[17] 这些国家在市场趋势、产品供应和监管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8] 也有一些具有复杂的抵押贷款市场的国家没有经历这种重大程度的困扰,当然这些国家也没有经历过这种增长,比如德国和加拿大。

[19] 这是因为财务保证保险至少有法律规定的财务报告义务。

[20] 如要求所有重要的交易对手提供抵押品以担保其债务。

[21] 在此方面,国际证监会组织和支付与结算系统委员会成立了联合专案组,以审查支付与结算系统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于200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央交易对手的建议 (Recommendations for Central Counterparties) 对于场外衍生工具结算措施的应用。

[22] 参见巴曙松、朱元倩等: 《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版,第42页。

[23] “First,it is essential to cast the net wide by considering the system of credit intermediation that involves entities and activities outside the regular banking system.”See FSB, Shadow Banking: Scoping the Issues, April 12, 2011, at http: //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publications/r_110412a.pdf.

[24] See FSB,Shadow Banking: Scoping the Issues,April 12,2011,at http: //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publications/r_110412a.pdf.

[25] See FSB Press Release,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Publishes Recommendations to Strengthen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 of Shadow Banking,October 27,2011,at http: //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press/pr_111027.pdf.

[26] 在国际金融实务中,当衍生品合约成交之后,将通过清算 (Cleating) 和最终结算 (Settlement) 两个过程来完成。

[27] “All standardized OTC derivative contracts should be traded on exchanges or electronic trading platforms,where appropriate,and cleared through central counterparties by end-2012at the latest.OTC derivative contracts should be reported to traderepositories.Non-centrally cleared contracts should be subject to higher capital requirements.”See G20,Pittsburgh Summit Declaration,September 25,2009,at http: //www. g20. org/images/stories/does/eng-/pittsbargh.pdf.

[28] “We pledged to work in a coordinated manner to accelera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over the counter (OTC) derivatives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to increase transparency and Standardization.”See G20,Financial Sector Reform,Annex II of The G-20 Toronto Summit Delaration,June27,2010,athttp: //www.g8.utoronto.ca/g20/2010/to-communique.html.

[29] 该建议文本包含在金融稳定理事会2010年10月25日发布的名为《落实场外交易衍生品市场改革》(Implementing OTCDerivatives Market Reforms) 的文件里,See FSB, Implementing OTC Derivatives Market Reforms,October 25,2010,at http: //www. 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publications/r_101025.pdf.

[30] 所谓直通式程序是指整个交易过程采用电子化流程一步到位,而不需要重新输入或人工干预,它一般应由法律或法规加以规范和限制。

[31] 分别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 号——合营安排》(IFRS 11—Joint Arrangement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IFRS12—Disclosure of Interests in Other Entities) 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13—Fair Value Measurement)。

[32] 具体为《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 1—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AS 19—Employee Benefits)、《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IAS 27—Consolidated and Separate Financial Statements)、《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和合营中的投资》(IAS 28—Investmentsin Associates) 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 揭示与呈报》(IAS 32—Financial Instruments: Presentation)。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