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这种滞后性和临时性的直接后果就是削弱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效益,使其难以及时对现实危机作出反应,错过了危机应对和治理的最佳时期。[5]因而,应当建立更为完善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以使监管者及其他有关当局在应对金融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反应、有效应对。
如前所述,通过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实践的纵向考察,可以发现, 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促使西方世界各国中央银行展开金融合作,推动了国际清算银行的建立; “二战”后混乱的世界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促成了1944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增强了西方国家在国际货币领域的金融监管合作; 20世纪70年代大规模银行业破产危机催生了巴塞尔体制的建立,等等。这里隐含着这样一条脉络,即“金融危机发生—发现问题,展开金融监管合作—问题解决,出现新的问题—金融危机发生”。故而,可以说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启动并不是各国监管者理性思维成熟的自然结果,而是国际金融危机尤其是银行业危机推动的产物,这就必然导致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滞后性和临时性,有经济学者将此现象称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急功近利”性。[3]这种滞后性和临时性的直接后果就是削弱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效益,使其难以及时对现实危机作出反应,错过了危机应对和治理的最佳时期。本次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也一再倡导监管者和其他有关当局应当在防范危机、加强管理和有效应对等方面加强合作,[4]然而由于缺乏现实有效的合作框架,成效并不明显,基金组织也承认“尽管主要中央银行采取了前所未有的干预措施,但金融市场依然面临相当大的压力。目前,这种状况又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变差、机构资本金不足和杠杆率大范围下降的影响”。[5]因而,应当建立更为完善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以使监管者及其他有关当局在应对金融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反应、有效应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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