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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形式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制度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主要指国际社会通过建立协调国际经济、金融事务的国际性金融制度或体制,如布雷顿森林体系,新近成立的二十国集团机制、金融稳定理事会等,来实现国际协调与合作。如本次危机发生以来,为了应对和遏制危机,各国际组织、金融机构以及各国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合作措施,包括信息交换、政策指导、紧急救助等。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形式

依据不同的标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可做不同的划分:

(一) 以合作的地域范围为标准

以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覆盖的地域范围为标准,可以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区域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所谓全球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是指不同主体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协调与合作,它既包括由单一或多个国际经济组织发起或展开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如基金组织所策划和安排的多边经济、金融政策的协调与合作,也包括由主要国家或地区联合进行的对全球经济和金融有重大影响的协调与合作,如西方七国集团首脑会议,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等。所谓区域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主要指不同主体在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多边协调与合作,如欧盟、亚太经合组织(APEC) 等发起的有关区域性经济合作与协调。当然,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不同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或经济主体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可能会对同一经济、金融行为进行不同层次的协调与合作。本书所探讨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主要是指全球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二) 以合作的内容为标准

以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涵盖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分为综合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专门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所谓综合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是指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的多方面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如在银行保险证券及金融创新等领域,针对信息交换、政策融合、紧急救市行动等方面进行的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所谓专门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主要指在某单一金融领域内就某一具体问题展开的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具有专业性和具体性。两者相比较,综合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居于较高层次,更具宏观性和全面性,它可能为专门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确定原则和方向; 而专门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更具专业性,在某些时候可以被视为综合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具体化。本书所探讨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主要是综合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www.xing528.com)

(三) 以合作的途径为标准

以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所采用的方法或途径为标准,可以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分为规则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制度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所谓规则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主要指有关国际金融监管主体通过制定和颁发各国家和地区应当或可以遵守的若干协议、准则和最佳做法等,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巴塞尔协议》等,达到国际协调与合作的目的。所谓制度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主要指国际社会通过建立协调国际经济、金融事务的国际性金融制度或体制,如布雷顿森林体系,新近成立的二十国集团机制、金融稳定理事会等,来实现国际协调与合作。本书所探讨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主要以机制为基础,并辅之以对国际金融体监管合作规则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四) 以合作的态度为标准

以各经济体参与协调与合作的态度为标准,可以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分为被动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主动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所谓被动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主要是指某些国家 (或地区),特别是金融不发达或欠发达的国家 (或地区) 被动接受以金融发达国家为主导建立的各种经济、金融领域的“游戏规则”,或有关国际经济组织为应对危机、拯救某一国货币而提出的并不符合发展中国家具体国情和现实利益的措施或建议。这种被动性主要是由世界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性、国际经济金融霸权的存在、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代表性的缺失以及发展中国家与金融发达国家间金融监管水平和技术的现实差距造成的。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对这种被动性和从属性地位的斗争从未停息过。所谓主动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是指不同层面的合作主体,为了共同的目标而主动发起和展开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如本次危机发生以来,为了应对和遏制危机,各国际组织、金融机构以及各国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合作措施,包括信息交换、政策指导、紧急救助等。本书主要探讨主动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并为如何消除被动性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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