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建立和健全跨境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促成全球化利益的实现,化解金融监管实践方面的部门的具体做法和日益增多的全球金融一体化之间的对立性,消除或减缓金融全球化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的全球传染效应,在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促进全球金融业的整体安全与稳定,并实现稳健发展。
为此,国际社会需要作出以下努力: 一是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促成跨境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防止其从事过度冒险活动,并特别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金融机构; 二是建立完善的危机应急处置机制,包括确立以基金组织为核心的国际危机救助体系,并加强区域和国际货币合作,合理分担跨境风险,有效化解流动性危机; 三是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包括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并推行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最直接保护; 四是建立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制度,以正确识别问题金融机构并确保其有序的退出。
金融稳定理事会已就金融机构的高管薪酬、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识别以及机构“太大而不能倒 (Too-big-to-fail,TBTF)”等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特别成立的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7]将着力于跨境风险的防范与处置,并对跨境危机管理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基金组织也已开始了一系列改革,以改善其贷款条件,增强自身资源,提高危机救助能力。可以说,一个以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基金组织为核心的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已初步成型。下一阶段,两机构应加强在此领域的合作,构筑长效的国际金融体系“金融安全网”,以有效约束金融机构的过度风险偏好行为,合理救助危机,为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引导并督促问题金融机构的有序退出,并为投资者提供强有力保护。
[1] See G20,London Summit—Leaders’Statement,at http: //www.g20.org/images/stories/docs/eng/london.pdf,Apr.2,2009.
[2] See IMF,The Design of the Early Warning Exercise,Sept.2010,athttp: //www. imf.org.
[3] 尾端风险特指发生的可能性较低但可能存在较大的影响的事件,因此需要予以密切关注。(www.xing528.com)
[4] 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咨询机构。它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87个成员国家或地区中央银行行长、部长或其他同等级别的代表中遴选出来的24个成员组成。委员会通常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其所关注的影响全球经济的事项,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议工作方向。
[5] 为了记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工作人员一致认为与目前的演习最相关的问题,一份5~6页的文件将是通向早期预警演习最终结果的陈述的道路上的垫脚石。
[6] See FSB Framework for Strengthening Adherence 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s,at http: //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publications/r_100109a.pdf,Jan.1,2010.
[7] 该工作组为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下特设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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