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标准的实施是加强国内经济和金融体系,促进国际金融稳定的重要环节。国际金融标准的正确、有序和全球实施,有利于增强金融监管,强化国内和国际金融体系,促进全球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反之,则易造成一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动荡,或加剧监管的国别化差异,导致监管套利,从而对国际金融稳定产生消极影响。因此,需要建立国际标准实施协调机制,以督促各主权国家积极实施相关国际标准,并为其提供指导,监督其实施进程。
2009年1月,FSB发布了《FSB增强国际标准实施的框架》(FSB Framework for Strengthening Adherence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s),根据该框架, FSB将通过其标准实施委员会建立一个进程,以鼓励所有的国家和地区提高其实施国际金融标准的水平,其中包括: (1) 督促其所有成员国家 (地区)履行其实施国际标准的承诺,增强FSB在国际标准实施方面的权威性; (2)展开独立审查程序,以评估各成员方实施国际金融标准的情况,并向成员方提供其他成员方对其标准和政策实施情况及有效性的反馈; (3) 识别国际标准实施不合作国家 (地区),并帮助它们改进其标准实施状况。[6](www.xing528.com)
上述框架为国际标准实施协调机制作了初步构建,我们应在现有机制基础上牢牢把握下述三点,并对其加以发展和完善: 一是保证机制运转的灵活性。灵活性主要表现在工作方式上,这将有助于国际标准实施工作在各主权国家的开展。二是保证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权威性。权威性主要通过理事会对其成员行为的监督来实现,这将有助于国际标准实施工作实质性进展的取得。三是保证国际标准实施推动工作的适应性。适应性主要体现为在标准实施推动工作中,充分考虑各主权国家的经济和金融部门整体战略、以及所处的阶段、金融机构的能力因素,这将有助于确保国际标准实施效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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