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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理事会法律框架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无疑为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平台。其中,大会是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决策机构,大会决议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金融稳定理事会主席可以特设席位邀请非成员方代表参加大会。标准制定机构承诺将在不损害现有的报告安排或它们的独立性的情形下向金融稳定理事会汇报其标准制定及相关工作。脆弱性分析小组由金融稳定理事会秘书处主持。

金融稳定理事会法律框架

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无疑为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平台。相较于金融稳定论坛,金融稳定理事会表现出较强的组织化特征,其成员基础更为广泛,具有更为系统的组织结构,并对促进金融稳定负有更多的职责和更大的使命。

(一) 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宗旨与职能

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包括二十国集团所有成员国和西班牙、欧洲委员会以及下列机构、标准厘定主体和其他团体: 国际清算银行、欧洲中央银行、欧洲委员会、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支付与结算系统委员会和联合论坛。[7]

依据《章程》,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在国际层面协调国内金融部门和国际标准厘定机构的工作,发展和促进有效规制、监管及其他金融政策的实施,并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消除影响全球金融体系稳定的不利因素。[8]其主要职能包括: (1) 评估影响全球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素,确定并监督解决这些不稳定因素的必要行动; (2) 促进对金融稳定负有责任的当局间的协作与信息交换; (3) 监测市场的发展及实施监管政策的情况,并提出建议; (4) 提出并监督实现监管标准的最佳做法; (5) 对国际标准制定主体的政策发展工作进行联合战略审查,确保它们的工作是及时和相协调的,并以解决优先事项和缺口为重点; (6)确定设立监管联席会议(Supervisory College)的方针并给予支持; (7) 支持跨境危机管理应急规划,尤其关注对系统十分重要的企业; (8) 与基金组织合作,进行早期预警演习; (9) 促进和协调标准制定主体的活动,以消除任何重叠或漏洞并澄清界限; (10) 承担章程框架下其成员在其活动中商定的其他任何职责。[9]

(二) 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组织结构与运作方式

金融稳定理事会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可以通过下图形象的表示出来(见图2)。在金融稳定理事会下,设有大会 (The Plenary)、指导委员会(The Steering Committee)、主席(The Chairperson)和秘书处 (The Secretariat)。其中,大会是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决策机构,大会决议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根据《章程》,大会由金融稳定理事会全体成员组成,具体包括成员国家和地区负责金融稳定的当局,标准制定委员会主席和国际金融机构代表。大会有权: (1) 决定大会开展其事务的方式; (2) 批准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工作方案; (3) 采纳金融稳定理事会制定的报告、原则、标准、建议和指南;(4) 决定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员; (5) 任命主席; (6) 决定章程的修订;(7) 决定金融稳定理事会管辖的任何其他业务和事务。[10]

成员国家和地区在大会中的席位安排以该国家或地区经济的重要性和多样性为基础,[11]每一个成员国家或地区有1~3个代表,顺位依次来自于中央银行、财政部和有关监管当局。当前,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和美国各自拥有3个席位; 澳大利亚、墨西哥、荷兰、韩国、西班牙和瑞士各自拥有2个席位; 阿根廷、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和土耳其各自拥有1个席位。金融稳定理事会主席可以特设席位邀请非成员方代表参加大会。[12]

作为成员方义务,成员国家和地区承诺维护金融稳定,维护金融部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施国际金融标准 (包括12项政策领域关键国际标准),并同意接受运用来自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金融部门评估项目有关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的定期同侪评议。标准制定机构承诺将在不损害现有的报告安排或它们的独立性的情形下向金融稳定理事会汇报其标准制定及相关工作。该汇报过程不应当损害标准制定过程的独立性,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提供一个更广泛的问责制框架加强对高质量的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的支持。[13]

此外,为了履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职能,大会还有权设立若干常设委员会和必要的工作组,并向它们授权。[14]截至2011年底,大会共设立了三个常设委员会,具体包括脆弱性评估常设委员会 (Standing Committee on Assessment of Vulnerabilities)、监督和管理合作常设委员会 (Standing Committee for Supervisory and Regulatory Cooperation) 和标准实施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for Standards Implementation),每个常设委员会下均设有2~3个工作组。

脆弱性评估常设委员会被授权对金融系统中的脆弱性进行评估,确定优先次序和监控,并且向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补救行动。它包含一个负责监督和协调分析工作的脆弱性分析小组 (the Analytical Group on Vulnerabilities, AGV)、一个数据缺口和系统性联系工作组以及基金组织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早期联合预警演习 (Early Warning Exercise,EWE),由国际清算银行总裁海梅·卡鲁阿纳 (Jaime Caruana) 担任主席,委员会成员包括近30个国家的有关当局和国际金融机构,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和基金组织。脆弱性分析小组由金融稳定理事会秘书处主持。监督和管理合作常设委员会被授权负责有关监督和监管者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问题,并将为此制定政策建议。该常设委员会目前着力于解决金融机构“太大而不能倒”问题,主要包括五个工作组[15],由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主席阿代尔·特纳 (Adair Turner) 担任该委员会主席。标准实施常设委员会被授权负责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间的同侪评议,以及监督二十国集团首脑峰会发布的有关金融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成员国家和地区实施国际标准的进展情况,当前包含非合作地区专家组和标准汇编工作组,委员会主席由加拿大财政助理副部长麦克雷恩 (Tiff Macklem)[16]担任。(www.xing528.com)

指导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为金融稳定理事会提供业务指导,它的组成由大会主席决定,大会主席同时也是指导委员会主席。大会主席应确保指导委员会能够最有效地推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工作,并充分考虑地域和机构功能方面代表性的均衡。金融稳定理事会每年将至少举行两次大会 (通常在3月和9月各举行一次) 和四次指导委员会会议。主席由大会从其成员中任命,3年为一个任期,可以连任一次。秘书处设在位于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其主要职能在于支持理事会的活动,为成员方的合作以及理事会与其他机构间的合作提供便利,确保成员方的有效沟通,管理理事会的各类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管理理事会网站并与外界形成互动,执行大会或主席指派的其他任务。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大会任命。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时应保证完全的独立性。金融稳定理事会章程自2009年9月25日起生效。[17]

图2 金融稳定理事会组织结构图

(三) 金融稳定理事会与金融稳定论坛机制的比较

相比较于其前身金融稳定论坛,金融稳定理事会表现出了较为鲜明的组织化特征,具体表现在:

首先,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员基础更为广泛。不同于素来具有“发达富有国家的俱乐部”之称的金融稳定论坛,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员包括二十国集团所有成员国家和地区以及西班牙等24个国家和地区负有金融稳定职能的政府机构以及各主要国际组织和专业委员会,[18]更具有代表性。

第二,金融稳定理事会在维护国际金融稳定方面承担了更多的职责。作为金融稳定论坛的继承性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职能在金融稳定论坛原有职能的基础之上得到了扩展和细化,更具有全面性和系统性。

第三,金融稳定理事会具有更为完善的组织结构。与金融稳定论坛主要通过特别成立的工作组及论坛成员的支持来完成其工作不同,金融稳定理事会设有大会、指导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等常设机构,并在指导委员会下成立了三个常设委员会和若干特设工作组以对其具体工作进行支持。

应当说,金融稳定理事会仍然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通过其运作并不能够创设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19]但是,与金融稳定论坛相比,金融稳定理事会已趋于正式化和组织化,表现出了更广泛的代表性、更准确的功能定位和更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向正式国际组织组迅速演进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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