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和职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9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所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而设立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8]其目的是重建一个开放的世界经济和一个稳定的汇率制度,并为各国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其成员国认缴的份额。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基金组织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和法人资格,其宗旨有六项: 第一,设立一个永久性的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与合作的常设机构,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第二,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借此提高就业和实际收入水平,开发成员国的生产性资源,以此作为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 第三,促进汇率的稳定,在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货币贬值; 第四,协助成员国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第五,在有适当保证的条件下,向成员国提供临时性的资金融通,使其有信心且利用此机会纠正国际收支的失衡而不采取危害本国或国际经济的措施; 第六,根据上述宗旨,降低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程度。[9]
基金组织的主要职能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监督成员国的外汇安排与外汇管制,即金融监管职能; 二是与成员国进行定期或紧急磋商,为成员国之间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与协调提供一个国际性论坛,即协调和稳定汇率职能; 三是向成员国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包括提供贷款或紧急资金援助,即资金融通职能。[10]
(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
60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基金组织对于世界经济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自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以来,世界经济环境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经济金融化、金融全球化发展日益深入,国家间的金融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基金组织在应对各类金融风险和解决不断涌现的各类全球性金融问题中显得力不从心。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出基金组织职能的严重不足,使国际社会再一次将目光聚焦在基金组织的改革上。(www.xing528.com)
为增强基金组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2010年11月5日,基金组织执董会批准了对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进行全面改革的建议。[11]时任基金组织总裁的施特劳斯·卡恩 (Strauss Kahn) 表示: “这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协议是基金组织65年历史上一次最根本性的治理改革,也是一次最大规模的有利于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权力调整,调整是为了认可它们在全球经济中越来越大的作用。”此次改革的要点主要包括: (1) 份额与投票权比重改革,[12]具体包括: ①份额增加,作为基金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成员国份额将增至4768亿特别提款权[13]; ②份额调整,从代表性过高的成员国向代表性不足的成员国转移大于6%的份额,向有活力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转移大于6%的份额[14]; ③保护最贫穷国家的投票权,最贫穷国家的投票权比重将会予以维持[15]; ④份额公式与下次检查,对第14次份额检查所依据的现行份额公式的全面检查将于2013年1月前完成。完成第15次份额总检查的时间将提前两年到2014年1月。目标是继续动态地调整份额比重,以反映全球经济的变化。调整的目的是增加有活力的经济体的份额比重,使之与其在全球经济中的相对地位相符,从而有可能从整体上提高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比重。(2) 治理改革,主要涉及执董会规模与构成,具体内容包括: ①维持24个成员的执董会规模,自份额改革生效后,每8年对执董会构成进行一次检查; ②欧洲先进国家将减少两个席位,降低其在执董会的集体代表性,席位缩减不迟于份额改革生效后的第一次选举; ③在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修订生效后,执董会将完全由经选举产生的执董构成,从而结束“指定董事”的做法[16]; ④放宽任命第二副执董的条件,以增强多国选区的代表性。[17]
此外,在2010年9月,基金组织执董会决定针对其金融部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成员国,将金融部门评估项目下的金融稳定评估由自愿性参加变为强制性参加,并纳入《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4条的监督。同在2010年9月,经基金组织执董会批准,基金组织成为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员。基金组织和金融稳定理事会每半年合作进行一次早期预警实践,这是加强基金组织监督努力的一部分。2011年3月,基金组织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华盛顿举行会议,讨论解决二十国集团数据缺陷的倡议。
(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全球金融维稳中的作用
在全球“金融维稳”架构下讨论基金组织的作用,首先不能忽视其金融部门评估项目。金融部门评估项目是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于1999年由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共同建立的,它为全面和深入分析一国的金融部门提供了框架。[18]金融部门评估项目包括部门评估项目和金融发展评估项目,部门评估项目由基金组织单独负责,金融发展评估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由世界银行负责。金融部门评估项目下所有评估都包括金融稳定评估,由基金组织负责。2010年9月,执董会批准的强制性金融稳定评估包括三项主要内容: (1) 以对金融体系的结构和健康状况及其与经济其他部门的关联性分析为依据,评估近期宏观金融稳定的主要风险来源、概率和潜在影响; (2) 评估每个国家的金融稳定政策框架,这包括评估金融部门监督工作的效力 (依据国际标准); 和 (3) 评估风险真的发生时,当局管理和解决金融危机的能力,主要看一国的流动性管理框架、金融安全网、对付危机的准备程度和解决危机的框架。强制性评估每5年进行一次,此外,适当情况下,成员国也可以自愿选择接受更为频繁的评估。
基金组织的金融部门评估项目是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重要评估平台,依托于金融部门评估项目,根据二十国集团首脑伦敦金融峰会的要求,基金组织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展开密切合作,进行早期预警实践,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危机风险发出预警,并采取必要行动解决这些危机。在批准基金组织加入金融稳定理事会时,基金组织的20名执董们即指出,为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基金组织已就一系列问题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前身——金融稳定论坛进行了非正式但密切的合作。早期预警实践表明,在全球金融维稳中,基金组织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职责不同,但密切相关,并相辅相成。基金组织应继续在监督国际货币体系和分析成员国的宏观金融稳定问题方面起主导作用,同时,基金组织应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密切合作,通过正式的合作机制,解决金融部门的脆弱性,制定和实施有助于金融稳定的强有力的监管、监督和其他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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