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金融稳定概念及解决金融不稳定问题

金融稳定概念及解决金融不稳定问题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研究表明,金融稳定是相对于“金融不稳定”而言的,是一个宏观审慎的政策概念,它要求金融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金融机构总体稳健,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生态环境健康良好。与此同时,金融稳定又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的状态,因此又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要求金融体系具有承受各种现实或可能的冲击的能力和弹性,而不局限于一种停滞或静态的稳定,并且伴随着国内国际宏观金融环境以及金融体系的变化而改变。

金融稳定概念及解决金融不稳定问题

对于什么是“金融稳定”,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均未形成统一的定义。有关专家和机构往往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加以界定,形成不同的说法。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国际清算银行前总裁安德鲁·克罗克特 (Andrew Crockett) 在《为什么金融稳定是公共政策的一个目标》一文中主张,“金融稳定”是公共政策的一个目标,它适用于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两方面: 其一,金融体系中的主要金融机构是稳定的,公众有充分信心确信它们能够持续履行合同义务,而不会中断或需要外界支持; 其二,主要金融市场是稳定的,市场参与者能够以反映市场基本因素的价格进行交易,而且该价格在市场基本面没有变化时短期内不会有大幅波动。[1]

美联储副主席罗杰·弗格森 (Roger Ferguson) 在《中央银行面临的挑战: 全球化的金融体系》一文中则从“金融稳定”的反面—— “金融不稳定”(Financial Instability) 加以说明,认为“金融不稳定”含有因市场失灵或外部冲击可能导致对实体经济活动的冲击之义,它可定义为这样的情势: (1) 一些重要金融资产的价格严重偏离经济基本面; (2) 国内甚至国际市场运作和信贷活动严重扭曲; (3) 总支出显著偏离 (或可能显著偏离,包括高于或低于) 经济的产出能力。[2]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曾对“金融稳定”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定义,即金融稳定是金融体系处于能够有效发挥其关键功能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宏观经济健康运行,货币和财政政策稳健有效,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能够发挥资源配置、风险管理、支付结算等关键功能,而且在受到内部或外部因素冲击时,金融体系整体上仍然能够平稳运行。

研究表明,金融稳定是相对于“金融不稳定”而言的,是一个宏观审慎的政策概念,它要求金融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金融机构总体稳健,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生态环境健康良好。与此同时,金融稳定又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的状态,因此又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要求金融体系具有承受各种现实或可能的冲击的能力和弹性,而不局限于一种停滞或静态的稳定,并且伴随着国内国际宏观金融环境以及金融体系的变化而改变。综合吸收现有定义的合理性因素,可以将“金融稳定”定义为: 金融体系能够保持审慎、有效和持续运作的状态,在该状态下,即使受到内外部冲击,金融体系在整体上仍能不间断地发挥其关键功能。(www.xing528.com)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金融体系的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国际金融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国际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不断增大,全球金融稳定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表现在国际货币危机、银行业危机、债务危机等频繁发生,金融海啸一浪高过一浪,如英国巴林银行事件未平,日本大和银行事件又生; 墨西哥金融危机余震未消,亚洲金融风暴已席卷全球。进入21世纪之后,金融危机又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 其危机发生地不局限于金融体系比较薄弱的新兴市场国家,而且也会在美欧等金融市场相当发达的国家集中爆发; 危机波及的领域不局限于金融体系中某个单一的子系统,而往往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迅速蔓延为全球金融危机就是典型的例证。

对于金融不稳定问题,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海曼·明斯基 (Hyman P.Minsky) 提出的“金融不稳定假说”(Financial Instability Hypothesis)[3]作了理论说明。根据明斯基的“金融不稳定假说”,不稳定性或称脆弱性是金融的固有特性,稳定本身就孕育着不稳定:[4]一方面,经济周期诱使企业进行高负债经营,这种企图利用高杠杆比率并取得更多的投机性融资的经营方式将注定失败; 另一方面,代际遗忘、竞争压力以及市场主体的非理性行为促使经济主体不停地犯同一种错误。与此相类似,金德尔伯格 (Charles P.Kindleberger) 提出了“过度交易理论”,从人类行为的非理性角度指出,金融体系本身是脆弱的,如果再加上人的因素,则会使金融体系本身更加脆弱,使得一国的经济容易遭受“自促成”式的冲击。[5]因此,金融体系并不具有内生的稳定性,要维护金融稳定,保持金融体系长期处于审慎、有效和持续运作的状态,必须依靠一套外生的机制来实现。

1776年亚当·斯密 (Adam Smith) 出版了《国富论》(The Wealth of Nations),提出政府仅仅应当成为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开创了崇尚自由放任政策的古典经济学理论,“看不见的手”成为市场经济的准则。其后,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冲击下,凯恩斯主义在大萧条后的一片混乱中兴起,指出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需要政府的介入和干预,即由“看得见的手”来进行调控。然而历史再一次证明,政府调控也可能失败即出现“政策失灵”,并成为危机的一大推手,例如,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正是市场和政策的“双重失灵”所致。可见,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都不是万能的,均存在失灵的客观可能性,因此,唯有依靠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减少或纠补它们共同的“失灵”,促使“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功能得以明确,运作得以协调。[6]由于法律方法具有透明、公开、稳定等特性,并兼顾公平与效率,故而能够引导和监督维护金融稳定的各种手段和工具 (包括政治的和经济的) 以一种合理而有序的方式发挥作用,实现其金融稳定职能,从而切实有效地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基于上述分析,本书认为: 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体系能够保持审慎、有效和持续运行,即使受到内外部冲击仍能不间断地发挥其关键功能的一种状态; 但金融体系并不具有内生的稳定性,金融稳定的维护必须依靠一套外生的机制来实现;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机制是化解国际金融体系内生及外生的不稳定因素、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有效途径; 在“后危机时代”,构建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应当成为新一轮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国际金融秩序重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