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这场由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堪称自20世纪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它发端于美国华尔街的金融海啸,并迅速从局部蔓延至全球,从发达国家传导至新兴市场国家,从金融领域扩散至实体经济领域,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引起人们对现有国际金融体系的深刻制度反思。次贷危机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缺失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
考察危机之前的国际金融“维稳”实践,我们看到,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虽然打破了经济自由主义信念,让世人清楚地认识到一个自由放任的市场体系所存在的缺陷,使维护金融稳定逐渐成为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然而,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是一国的主权事务仅受国内监管的假设,1944年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所确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并没有为金融及其监管提供一个以国际金融组织为基础的“硬法”(Hard Law) 框架。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国际社会在金融“维稳”方面仍不存在实质性的合作。
进入70年代中后期,美国、英国、联邦德国和阿根廷等国家的—些大型国际性银行接连倒闭,形成了战后西方世界第一次银行业危机。银行业危机的出现及其带来的严重的跨境金融问题引起了西方各主要工业国家银行监管者的极大关注,共同的问题需要采取共同的手段予以应对。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以促进国际银行监管合作、制定银行审慎监管标准为己任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BCBS) 应运而生,随后,国际证监会组织 (IOSCO)、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 (IAIS) 等行业性专门机构相继出现。以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出台为标志,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正式进入国际社会关注的视野。
进入90年代,伴随着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化,国际金融领域黑色风暴迭起。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稳定问题一跃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1997年,十国集团 (G10) 工作组率先发表了一份关于新兴市场金融稳定性方面的工作报告,引发了国际社会对金融稳定的广泛关注; 1999年,世界银行 (World Bank) 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联合推出了“金融部门评估项目”(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FSAP),以便对一国金融体系综合状况进行评价; 与此同时,若干专门讨论和解决金融稳定问题的机制也相继出现,如七国集团 (G7) 发起设立了金融稳定论坛(FSF),国际清算银行 (BIS) 成立了金融稳定研究所 (FSI) 等。
纵观上述国际金融实践,我们看到,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国际社会虽然在促进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方面作出了一定努力,也相继形成了若干专门讨论金融稳定问题的工作机制,但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从法律上分析,相关国际组织或国际机制均存在明显的缺陷,因而均不足以担当全球金融“维稳”的重任。(www.xing528.com)
首先,基金组织是战后国际货币金融合作的产物,也是当今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核心,虽然依《国际货币基金协定》(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的规定,基金组织负有协调稳定汇率、融通资金等重要国际货币金融职能,但从其法定职能和运行效果来分析,其无力也不应当承担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主要责任。
其次,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行业性金融标准制定机构,不仅其职责范围具有天然的局限性,无法涵盖国际金融的所有领域,而且其本身亦缺乏正式的国际法律人格以及标准实施机制,在全球金融治理中通常被称为“软组织”,其所出台的标准被称为“软法”,它们自己也声称,它们“不具有任何正式的、超国家的监管权力”,“其决定并不具有、也不打算具有法的约束力”,[4]因而均不能承负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职责。
再次,隶属于国际清算银行的金融稳定研究所,因其地位尴尬、职权模糊,自然难以担当起协调各国的金融稳定职能部门与国际金融组织、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工作的职责。金融稳定论坛虽然是七国集团专为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而设立的,且问世之后也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因其本身存在非正式性、松散性和缺乏广泛代表性等内在缺陷,亦无法真正承担起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重任。
由此可见,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国际社会对于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探索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一个清晰的理念和完备的组织体系,各项国际金融稳定实践活动仍呈零散状态,不具有系统性、协调性和可预见性。从制度上反思,由次贷危机引发的这场全球性金融危机在本质上是现有国际金融体系的危机,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尚处于缺失状态,这也是导致2008年危机突然爆发并在当前仍在全球深度蔓延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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