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韩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推行的行政审判改革可以说给韩国行政审判制度带来了脱胎换骨般的变化。不仅行政审判机关的独立性得到了实质性提高,而且行政审判程序也得到了大幅改善,因此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有效保证。在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以及行政程序的准司法化方面,韩国的行政审判制度确实已经走在了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前列。[24]
《行政审判法》的实施效果也证明其制度设计在韩国还是很受认可的。在该法实施后,韩国人利用该制度的积极性得到了很大提高,在该法实施之前的1984年10月1日至1985年9月30日,韩国行政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数只有512件,但在该法实施之后的同样时间段内,受理的行政审判案件数为1172件,增加了229%。[25]从1985年到1992年,各市道行政审判委员会受理的行政审判案件以每年20%—30%的速度增长,1993年达到了4340件。[26]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从该法实施之后到1995年10年期间受理案件的总数为5102件,1996年和1997年两年之间,其受理案件的总数就达到10702件。不仅如此,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对行政审判请求的认可率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实施后前10年行政审判请求被认可的比率为21.7%,1996年和1997年两年之间,行政审判请求被认可的比率就达到了39.4%。[27]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韩国的行政审判制度改革极大地提高了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韩国公众的认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行政审判制度改革总体是比较成功的。(www.xing528.com)
不过,韩国的行政审判制度改革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成功,但并非在每个方面都令人满意,韩国国内也不乏批评和反思的声音。总体而言,韩国行政审判制度仍然存在如下令人关注的问题。首先,行政审判中议决机构的成员构成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正性。在市、道行政审判委员会中,常任委员都是公务员,所谓的民间人士也有不少由退休或者离职的公务员充任,这就经常导致在负责审理的行政审判委员会中,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者曾经有过公务员身份的委员超过半数的情形。这种构成容易让人怀疑行政审判委员会会受到行政机关的过大影响,从而影响其公正性。第二,行政审判委员会的非常设化导致其不堪重负进而对行政审判的公正性构成影响。例如,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在2000年到2003年期间尽管每个月召开4次会议,但每次会议平均处理787件案件,平均处理每个案件的时间只有几分钟,并且大部分案件都通过简短的书面审理完成。这么快速处理无疑会对公正性产生一些影响。第三,韩国行政审判制度过于复杂多样,某些特别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例如,很多规定特别行政审判程序的法律并没有要求行政审判机构的成员中民间人士占一半以上,这就使得其公正性大打折扣。[28]此外,人们对于在行政审判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得到很大程度改善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法》放弃行政审判前置主义的必要性和弊端也有一些疑虑。[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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