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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行政审判改革之间的关系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日本类似,韩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也基本与行政审判制度改革同步。就行政诉讼与行政审判的关系而言,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最大的变化是从原来的行政审判前置主义变成当事人自由选择主义。《行政诉讼法》修订后,规定行政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法院,在未设立行政法院的地区仍然由地区法院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一审法院。

行政诉讼与行政审判改革之间的关系

与日本类似,韩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也基本与行政审判制度改革同步。韩国的《行政诉讼法》与《诉愿法》一样制定于1951年,同样于1984年进行了大幅修订并于1985年正式实施。就行政诉讼与行政审判的关系而言,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最大的变化是从原来的行政审判前置主义变成当事人自由选择主义。旧《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撤销诉讼中,依据法令的规定能提出对该处分的行政审判时,如果未经此裁决就不能提出诉讼”。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则规定,“在撤销诉讼中,即使是依据法令的规定能提出对该处分的行政审判,也可以不经其裁决直接提出,但其他法律规定对于该处分不经行政审判的裁决就不能提起撤销诉讼时,从其规定”。这就意味着,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那么行政审判就成为可以选择的程序了。不过,与日本类似,很多规定行政审判程序的特别法仍然保留行政审判前置的制度,如《国家公务员法》《道路交通法》《国税基本法》《海关法》等法律都仍然规定实行行政审判前置主义。

与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相应的行政诉讼制度还有两个变化是行政法院的设置以及行政诉讼的三审化。韩国修订后的《法院组织法》新设立了与地区法院同级的行政法院。不过,目前只在首尔地区设立了行政法院。《行政诉讼法》修订后,规定行政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法院,在未设立行政法院的地区仍然由地区法院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一审法院。并且行政诉讼也从原来的两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以往对行政诉讼实行二审制,使得在撤销诉讼、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的情况下采用行政审判前置主义,这是因为可以把这种行政审判程序也当作是一个审级,并且在公法上的当事人诉讼时,立足于与抗告诉讼之间的审级调整这一实质性考虑。但是,既然将行政审判作为可选择程序,就没有理由对行政诉讼实行二审制”。[23]因此取消行政审判前置后实行行政诉讼三审终审制总体还是有利于保障韩国宪法赋予国民的接受裁判权。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韩国目前只是在个别地区设立了地区法院级别的行政法院,其并没有像法国或者德国那样建立自成体系的行政法院系统,因此,韩国这种专门行政法院制度的设立总体并没有对韩国行政诉讼制度带来实质性的变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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