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物的所有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其中包括:古文物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的代表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除了国家另有规定者以外。
国家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国家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包括:(1)中国境内的出土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国家的文物;(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变更而改变。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制度。
2.文物保护的监管级别与职责范围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无损。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护文物方面的法律知识,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公众保护文物的法律意识,以使充分认识违规损毁文物的高昂代价。(www.xing528.com)
3.文物保护单位确定
我国根据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将其确定成为不同级别的保护单位,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对于确定不同级别的保护单位,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备案。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分别核定公布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是国务院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体现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革命传统与灿烂文化,大多都是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是发生近代革命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对于发展我国旅游业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与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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