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于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且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其中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3)在景物或设施上刻划、涂污;(4)乱扔垃圾。
经过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以后,依法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完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4]
2.风景名胜区的利用规定(www.xing528.com)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并且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对于宗教活动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风景名胜区,还应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应由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并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之后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其中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与可行性,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此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5]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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